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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6)

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6)


邓峰


【全文】
  
  
  现代法:一个富于争议的话题
  现代法,主要的标志就是对传统法律的体系、概念和理念进行了突破,这种突破和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成相关趋势的。事实上,正是我们认识到了现代法的特点,才认识到了传统法的根本立足点,尽管这种说法有点逻辑问题。不过,如果我们想到,对大多数人而言,正是我们接受了西方的理念,才认识到中国古典理念的根本,这个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现代法律,不是无中生有的,而是很自然地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随着传统法律体系本身的发展而演化的,这一过程,是辩证法的极好例子。之所以造成法律的现代性,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的变动。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组织不断扩大,法律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不考虑主体的大小、质量、结构了,现代社会已经从国家-私人二元主体发展到了国家-组织-私人三元主体;
  第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再融合,这是由前一个原因派生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形式正义的发展导致了许多实质上的社会不公,“相同情形相同调整”的模式远远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对法律(实质上是社会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需求。因此,法律逐步向现代法过渡。
  然而,正如大多数法律问题、概念、体系、原则甚至具体规范一样,对于现代法的存在与否,什么是现代法,现代法的特性是什么,无论是法理学,还是公法学家、私法学家以及现代法学家,都存在差异很大甚至于迥然不同的观点。当然,法学中这种争论和不同意见太常见了,所以没有什么稀奇的。
  是不是存在现代法呢?当然,义正词严地反对现代法的人并不多,毕竟,愿意将自己生存的时代与前人区别开来的人总还是占大多数。这个问题同时涉及到:什么是现代法?什么时候开始算现代法?在这里,依据不同的标准来界定何谓“现代”,有三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是和列宁对资本主义的划分是相同的,也就是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区分开来,所谓现代法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的。在批判者眼中,这种观点似乎有一点“经济决定论”的味道,认为凡是经济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法律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第二种是和国际政治社会对现代性的界定是一致的,即所谓的现代法应当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起算。自然,从技术的角度来说,这是进入计算机时代以及股份市场的一个标志性的时代,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更多的是公法学家,因为二战之后,民主化和国际法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种则是更具有时代感的认识,彻底地将我们生活的时代隔离出来,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比较客观的标准是越南战争。当然,持这种观点的人极大多数受到了美国标准的影响,越战促使美国的精神从尚武走向内敛,风起云涌的妇女解放运动、环保主义、PC和网络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也有一些人将这种思维称为后现代主义,在法学上也就生造出来一个“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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