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新近立法衔接
最近,《
矿产资源法》也面临修订,这必然会涉及到煤炭,也就必然要牵扯到《
煤炭法》。而且,由于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全国人大于2002年通过了《
安全生产法》作为适用于固定场所的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另外,国家专门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监总局成立后颁布了大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煤炭法》应当对安全问题有足够的关注。这都需要对《
煤炭法》做出相应的修订来衔接。
三、完善现有原则和制度
现行《
煤炭法》主要确立了九项基本制度,即煤炭开发规划制度、办矿审批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加工利用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矿区保护制度、矿工权益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制度。[1]目前看来,这九项制度都有完善的余地。
(一)煤炭开发规划制度
现行《
煤炭法》对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规定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对违反规划行为之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导致现有勘查和生产开发规划形同虚设,使近年来我国煤炭资源的生产开发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乱勘乱建,争夺资源现象十分严重。
《
煤炭法》修订应当确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度,赋予规划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规划变更必须履行与批准同样的程序,明确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在此基础上,规定无论是申请开办煤矿、设置矿业权、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还是煤矿矿区规划和大型煤炭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对全国范围或部分地区的煤炭产量进行总量调控,都必须服从勘查开发规划,以此防止乱勘乱建、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对煤炭资源的费和破坏。
(二)办矿审批制度
现行《
煤炭法》对有关煤矿开办条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规定太原则,要求不高,造成煤炭开采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时自由裁量权太大,随意性太强,使许多资金不充足、技术设备和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缺乏环保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入煤炭开采行业,使我国小煤矿数目过多,导致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
《
煤炭法》修订必须提高煤炭开采市场准入门槛,根据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将资金规模、技术水平、设计回采率、环保能力、安全生产能力、对职工的权益保障能力等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组织和个人,一律摒弃在煤炭开采市场之外,促进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减少和消除对煤炭资源的浪费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