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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案例述评

  三、兴奋剂案件
  兴奋剂问题一直是五环旗下一块难以抹去的阴影,在过去的几届奥运会上,有大量的兴奋剂案件被提交给AHD仲裁,但本届奥运会上出现了反常,仅有两起兴奋剂案件被提交给AHD,尽管本届奥运会上查出的违禁服用兴奋剂数量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案件三:[8] 美国短跑女运动员爱德华兹(Edwards)在2004年5月被检测出服用了兴奋剂,2004年6月21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爱德华兹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应当被禁赛两年,爱德华兹不服将该争议提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美国仲裁协会裁决对爱德华兹禁赛两年,并取消了其参加奥运会女子100米和200米短跑的参赛资格。爱德华兹遂向CAS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起上诉仲裁申请。爱德华兹承认自己体内含有违禁的兴奋剂成分,但是她认为这不是她故意造成的,她没有理由去怀疑药品中也含有兴奋剂成分,因此该“误服事件”应该构成国际田联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形”,从而应当减轻或取消对她的禁赛处罚,AHD仲裁庭认为,一名运动员在服用药品前如果不查明其含有的成分就是有过错的,上诉人没有意识到该药品中含有两种不同的物质且其中一种是违禁物质这样一个事实就表明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对其所实施的两年的处罚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而仲裁庭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维持了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
  案件四的情形与前一案件差不多,[9] 迈亚西亚(Munyasia)是一名肯尼亚拳击运动会,在2004年8月8日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中发现其尿样A瓶样本中含有违禁药物,于是国际奥委会(IOC)执委会于8月10日取消了迈亚西亚参加雅典奥运会的资格。迈亚西亚不服上诉至AHD,在上诉中其指出,自己体内的违禁药物是在失误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的,并提供了其食用的饮料和食物的名单,但是仲裁庭认为,“运动员有义务确保没有违禁药物摄入其体内”。迈亚西亚违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而驳回了迈亚西亚的上诉,维持了国际奥委会的裁决,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三名仲裁员之一是我国武汉大学的黄进教授。[10]
  这两起案件表明,[11] CAS仍继续坚持了其已经形成的在兴奋剂案件上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运动员体内存在违禁药物即可对其进行处罚,而不问运动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事实上,即使运动员是误服了兴奋剂,那么其体内违禁药物的存在对其它运动员来说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就有理由对其进行处罚。尽管在感情上我们可以对一些违禁的运动员表示同情,但为了净化赛场,遏制近年来兴奋剂使用的持续增长,使奥林匹克回到没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本源,使每一运动员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对兴奋剂案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完全有必要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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