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供使用者便于检索的资讯统合功能,基本上已经不大,因为法典不可能完整,而电子资料库也已经可以充分满足快速检索的需求。在“集大成”和“原则法”之间,现代的民法典似乎只能选择后者。换言之,既不能“全”,至少也要做到“纯”,法典之所以为法典,除了条文特别多,而且对民事关系有其全面观照外,总还要和其他的法律有所区隔。
在我看来,只有当民法典能标示出民事关系的“常态”规则时,才真正找到了独立存在的价值。民法典所规划的财产和身份关系,应该是民众交易和政府管制的基础,而非替代交易的财产分配规则,或管制规范本身。先要有“普通”的想象,才有“特别”存在的余地,如果民法典本身就纳入许多管制的政策考量,它和其他法律又有何区隔?这样的法典岂不是显得冗长而累赘?“纯”民法的另一个要素就是体系化,不一定要维持“市民法”的理念,但总要有一个什么基本的想象,把各种民事关系统合起来,以与因部门、因政策需要而异的特别法去对照。不一定是德国式的民法总则,或荷兰式的财产法总则,总之要尽可能的把不同部分在理念、概念和技术上串联起来,更重要的,把常态民事关系和特别调整的关系,建立相通的管道。没有这样的“介面规范”,民法典就不像民法典了。对于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家小组所提九编制的草案,我曾在贵刊表达过一些浅见,这里就不重复了。(参见《月旦民商法杂志》第三期第111页)
问:今年下半年苏教授因教授轮休的机会将应大陆清华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担任客座教授,您准备讲授哪些课程?对于中国大陆年轻法律学子有哪些期待?
答:我在今年十月到十二月应清华大学之邀担任高级访问学者,个人觉得是莫大的荣幸,将在这段期间开设“两岸民事立法专题”的课程,同时北京大学也邀请我担任客座,讲授民法专题。我希望利用这个机会,近身感受大陆法学的活力,透过与北京的名师,及他地法学同道的交流、学习,扩大自己的视野,观察大陆法律和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可能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一个实验区。民法是此行的重点,但当然不排除对其他领域的关注。有机会接触大陆年轻优秀的学子,相信会是很好的经验,我希望至少能引起他们对台湾民法的重视,启发他们做进一步研究的兴趣。
目前我拟定的专题包括以下十二项:一、法典化还是去法典化;二、公法与私法的接轨工程;三、债物分编的合理性;四、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五、人格权如何保障?六、有名合同的立法政策;七、物权变动的立法政策;八、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九、民事不法行为的立法政策;十、担保物权的立法政策;十一、消费者作为民事关系的主题;十二、一般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性。我对这即将到来的学习之旅,抱着极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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