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超越注释进入立论——专访政治大学法律学系苏永钦教授

  对于变动物权行为的规定,也可以谈一下台湾的经验。物权行为在台湾的民法,原来只有在不动产交易需要一份证明物权契约存在的书面(民法760),对于交易的意义不大,但仍然形成一定的成本,现已决定修法删除,则所谓物权契约在动产和不动产都同样只是一种想象的存在,或“逻辑”的存在,让交易大众必要时可以在上面做文章,比如“保留所有权”或附其他条件,针对特殊情形多一些选择,如此而已。因此尽管有少数学者批评此一行为无意义而主张删除,并未为立法者所采,我也认为此一逻辑存在的行为,实务上既证明不会构成任何交易的障碍,可说已经通过了考验。而且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逻辑上的应备的要件,不但未增加任何交易成本,还有助于司法实务对现实交易做流畅(合乎逻辑)的解释,可以公平的解决各种争议,为什么要舍去此一优点,徒增法官在某些案件说明上的困难?这里唯一需要的成本,就是教育法官的成本,交易大众并不需要懂物权契约就可以进行交易,就如多数民众不懂什么叫“承揽”,每天还是有大量的承揽契约在流畅的进行,所以用“物权行为不符合民众认知”作为否定的理由,根本就误解了民法的“裁判法”性格,稍加思考即知其牵强。同样是中国人的社会,有差不多的交易文化,台湾的经验对于大陆或许有一定的说服力。
  问:继物权法之后中国大陆在民事立法上的重点不外就是民法典工程,可否请苏教授从宏观的视野就您的观察提出看法?
  答:民法典是时代之子,工程浩大,需要政治部分用最大的意志力去推动完成。
  当各民法重要的部分都已经完成立法后,等于就剩最后的临门一脚,把这些部分串联起来。然而正因为串联的工作比较不像个别部分那么急迫,学派意见的争议却反而特别尖锐,对于决策部门的意志会形成最大的考验,民法立法的工作就此暂缓,未来随实务发展再决定要不要与如何法典化,便很可能成为最后的决定。我们不能说这种“事缓则圆”的做法有什么不好,不过各个环节的串联如果终究无可避免,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乃至婚姻法继承法的关系,终究要在实务上加以厘清,要不要另外用债权通则将合同和侵权,乃至其他债权关系总括起来,要不要制定一个民法总则,作为所有括号之外的共同规定,这些困难的、总体的决定,不会因暂缓而变得可有可无,暂缓造成的不确定,成本会不会更大,都很难说。从立法经验的角度看,我认为等物权法和侵权法通过后,大陆的立法者应该要贾其余勇,一口气把民法典立法开到终点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