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下发《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该
《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出台是在《
公司法》修订完成,新《
证券法》的出台和资本市场股权分制改革如火如荼,创业投资在中国四面楚歌的大背景下。《暂行办法》作为创业投资行业第一部国家层面的法令,“受命于危难之际”,破除阻碍中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种种瓶颈,在创投企业的融资、投资、退出机制和法律保护方面都作了规定。这对于低迷已久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来说,这场政策的“及时雨”来的恰逢其时。
二、
《办法》:看上去很美
(一)界定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式和领域
针对国内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不务正业”,把资金用于投资证券和房地产的事实,
《办法》对创业投资的“投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一是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不得从事证券及期货投资业务,也不能买卖房地产;二是在投资方式上,规定创投企业只能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三是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对外投资,但为了避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通过这些限制性措施,确保创业投资的投资行为名副其实。
(二)实行备案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
《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
《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
《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凡遵照
《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
《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未遵照
《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
《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