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简单的说两句,大家提问的时候尽可能的少发表评论,一个人提问的时间保持在三分钟以内,好吧。
学生一:
高老师提出的政治法,包括你提的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的问题,都很有启发性。我理解的您讲的政治法就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政治法,他说政治法是处理主权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谈到政治法要谈主权的概念。包括我们读霍布斯,就知道他是要说服普通法的律师接受主权的概念。那么主权是什么?即使是在《利维坦》那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个人自由的前提来自于主权的保护,也就是说,它是自由主义一个前提。最近出版的施米特的《宪法学说》,他区分了两种意义上的
宪法,一个是一般意义上的
宪法,或绝对意义上的
宪法,它是根本法,一个是相对意义上
宪法,它是宪法律。绝对意义上的
宪法涉及一种政治决断。为什么必须出现这个呢?他分析道,魏玛
宪法第
一条规定,德国政体为共和政体,又规定以后的法条可以修改它。那么,他提出我们能不能改掉共和政体这个规定?这就涉及到所谓决断者。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特殊状态并不是在一个政治制度里经常出现的,而是一个非常政治上的时间性的概念。比如,托克维尔讲美国的总统选举是一种非常政治,为什么呢?当时它是一个决断者的空缺。比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判决布什与戈尔选举的案子,最后它是非要做一个决断,一个国家需要一个决断者。高老师,是不是主权的概念不能停留在市民法这样市民社会里,而要上升到黑格尔提出的国家这个概念。我想问的是这个?
高全喜:
我觉得你把要我谈的都谈完了。确实中国目前是这样,就是在美国这样的民主社会,政治家也是有一种特殊的技术来训练他们。政治家、法律人毕竟和一般层次的政府官员和商人还是不一样的。为什么保守主义主张要有一套专门的训练技巧和方法,当然我并不一定赞成他们的价值观念。但是,毕竟政治家的志业与一般人是不同的。是否真正的政治家与民选的议员甚至党派利益的代言者要有一个区分,这一点我和张千帆教授的观点有所不同。研究这个问题最终不是为了研究西方,德国或美国,最终是能为我们有所借鉴。当然我不是说现在需要有一个独裁者来把大家引向民主宪政制度,我没有这样的意思,我只是说要有一批有政治志向的人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我们要民主,人民群众呼声很大。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假定政治家全是坏人,全都是自私自利之徒,自由主义的宪政制度是为了防范政治家的专制,但诸如华盛顿那样的伟大政治家所起到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
张千帆:
我稍微回应一下。我回应一下全喜教授刚才提到的主权概念在我书中的缺失。这个不但是缺了,而且是有意识的缺。因为我在前言当中已经说道,我在这书中不谈主权的概念。原因很简单,就是我这是一本
宪法书,不是一本国际法的书。如果是国际法处理国家与国家的关系,那主权显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概念。
宪法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讨论台海统一呀,或者谈谈国家和国家的战争啊,一谈论这个,这多多少少变成了一个国际法的问题,不是一个
宪法问题。
宪法主要讨论国内问题,我们
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掌握主权,人民主权这个概念是有的,当然这可能是我的一点偏见啊,我从方法论个体主义出发,我认为主权这个东西,整体主义这个观念是虚幻的东西。这我就不多说了。而且我想,我看不出,主权对于全喜教授所要完成的这个转型有什么作用。
学生二:
我有一点感想,就是阿克曼提出了立国、重建和新政三个非常时刻,前两个非常时刻和后一个是有区别的,如果说前两个非常时刻是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互动的话,那么新政所形成的非常时刻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高法院、国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个变化导致美国的法律学家认为,新政之后形成了一个新的宪法制度。我的意思是说虽然我不能肯定阿克曼所说得非常时刻和施米特的非常时刻有很大的不同或相同,但是,我们要把非常时刻这个概念和非常政治拿过来用的时候,一定要分析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它们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的问题是,高老师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描述,然后引入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这个二元的分法,提出了一种现实主义的自由观,在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的框架下力图把个人的权利保障与强大的国家利益相结合,这个我是能够接受的。但是,你也说到了,我们要进行一种剥离,剥离什么?剥离党国这个概念。但我不知道的是,您如何来剥离,从国民党开始,党国体系的存在已经那么久了,您如何来分析这个党国,如何来剥离这个党国?非常遗憾的是,可能由于时间或篇幅的关系,您并没有展开。
高全喜:
先谈一下这个概念,确实立宪时期或者非常政治或者
宪法政治,等等,这些概念施米特和阿克曼都提出过,当然他们是从他们各自国家的特殊情况为背景提出来的。我们研究这些概念不是为了考察他们的纯学术性上的含义,我是想把他们大致表达的这个意思拿过来借鉴,并没有更多地去梳理它们之间的异同。谁都知道,中国的
宪法政治或非常政治肯定既不同于德国也不同于美国,在百年中国的立宪历史中,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转型时期,
宪法政治究竟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大问题,本来我这篇文章是想有个下篇,关于中国的,我想对于百年来中国的立宪政治作一个历史的勾勒,从
宪法政治的视角分析一下它的演变形态以及包含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正在做,估计要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搞出来。至于你刚才所说的党国政治,我觉得这是我们的新传统,对此要采取同情的理解,黑格尔曾经说过,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切合理的也必然就要存在的。我认为陈端洪教授以前提出的“党在议会”就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实际上,搞
宪法的不一定非要研究美国宪法,好好研究我们的
宪法,研究我们党的全会决议和指导精神,可能也会理出一条路径出来。这个到底是什么呢,我这方面没有什么特别的想法,而且也研究不够,我倒希望大家积极参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