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高全喜老师这么长的论文最核心的也是这么一个东西。因为我们如果按照英美的传统来理解法治的话,我自己感觉一般来讲,这个法治应该最少有两个层面的法治,一方面呢,(我在法律方面是个门外汉啊)我自己理解英国的法治传统和国家传统,最早是两个并列的传统,就是说,在现代国家形成之前,在一些私法的、民事的领域,它就有一个民间的法治的框架,就是法律人的统治,这是一套法治。还有另外一套法治,就是在规范政府行为时候的宪政constitutionalism,这个法治,按照英美传统,从字面上理解这个法治的话,宪政的实质就是按照成文的或不成文的
宪法,完全按照宪政这套形式规范去行为。而宪政的核心,就包含着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这也是自由主义非常核心的命题。自由主义的核心就是包括限制国家的行为嘛,限制国家的权力嘛。限制的方式有这样三个基本的层面,一个是区分国家和社会这二者的权限,把国家的权力限定的外延限定在有限的限度之内;第二,通过民主程序来限制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三,通过一套
宪法来限制国家行为的方式。这是我们传统的理解宪政这套法律。如果是法治的话,是第二层意义的法治。如果是第一层,就是私法的意义上。现代国家兴起之后,国家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私法逐步转变为像实证主义学派所讲的,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套东西。这是一套法治。第二套法治就是严格的宪政主义意义上的法治,我可以把它叫作高线宪政。而现在高全喜老师提出来一个政治法的概念,就是
宪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意义上的
宪法,一类是政治法。这个政治法的概念,我理解,就他本意上来讲,主要是借鉴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的观点,这里面他也提到阿克曼对美国宪法的解读,也从不同的角度按照英美的传统印证了卡尔•施米特的观点。卡尔•施米特的观点事实上是这样的,就是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内部非常地混乱,当时自由主义的魏玛政府面对着来自左右两股势力的挑战。一方面是工人运动,共产党,另一方面是法西斯,希特勒的纳粹党。这两个党的基本目标都是要颠覆魏玛共和国这个政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恪守原来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学家包括凯尔森,形式主义的
宪法主义者,就认为,不管怎么样,即使政治力量的目标是颠覆我这个政权本身,推翻我这个
宪法本身,那你也只能按照
宪法的规范允许它们有自由的行动权,自由的表达权等等。这个时候卡尔•施米特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
宪法这个东西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日常状态的,另一类是处于非常状态的。就是说,主权者完全有权力在非常状态下作出决断,来维持主权本身的存在。尽管这个决断有的时候看起来是违反
宪法条文的,这就是所谓的政治法的概念。我认为高老师帮我们理清一个思路,就是,所谓的法治应该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也就是通常我们理解的私法意义上、在英国更多和社会相关联、而后来跟国家关联的这一套法律。第二个是,一般状态下的
宪法处理日常运作;再一个就是政治法。我还是大致赞同他的基本观点的,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思考宪政的时候,不应该完全按照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西方传统,陷入形式主义的宪政主义,完全追求一种一切按照
宪法办事的这样一种目标。应该考虑到,在国家处于非常状态时期,应该在
宪法之上有某种决断力量,这我是赞同的。
但我唯一感到比较担忧的是,从阿克曼这本书里面呢,完全引出卡尔•施米特的这套理论,还稍稍有一点困难。 实际上,阿克曼是在解释美国宪法发展的过程中的三个重要转折时期:就是在
宪法之外,对
宪法作出解释。尽管在表面上看来,存在着类似卡尔•施米特所说的这个决断者。但是这决断者的权力是通过
宪法所赋予的,这
宪法是可由人民、由民主修正的
宪法。我们研究政治学的都知道,在美国有一个民主和
宪法的张力的问题,这两者之间有冲突。它用民主的方式来纠正
宪法的缺憾,维护主权者的存续,但是,这个过程也大致在
宪法所规定的程序之中。就是说,
宪法的程序是为那维护
宪法的决断者的权力留有余地的。在德国,当时卡尔•施米特对
宪法48条作出解释,他当时是总统的法律顾问,他建议总统采取决断措施,禁止纳粹和共产党的政治活动,从而维护魏玛共和国。其实他提出的这点,按理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尽管是在形式主义的
宪法之上有一个决断者,但是决断者之所以能够行使这个决断,也还是按照一定的程序的。从这个理论上来讲,我觉得,卡尔•施米特的理论还是包含非常强的自由主义的成分。大家都知道,卡尔•施米特的核心就是在于对政治的重新解释,国家的前提是政治,政治的核心是区分敌人和朋友,然后团结这些朋友和敌人进行战争进行斗争,政治最终是一个你死我活杀人的事情。可是卡尔•施米特非常巧妙的注意到,在现代完全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把国家内部的冲突,朋友和敌人之间的冲突纳入某种法律的框架中。接下来呢,政治问题就转化为法律问题,就是
宪法。当然,卡尔•施米特也注意到,即使是这样,你不可能把所有政治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你总是要在非常状态下,赋予主权者一个决断权力,处理
宪法没有办法处理的问题。但是,我自己理解呢,一部优秀的
宪法能够规定这个主权者的决断权的程序,但并不是规定实质的内容,不规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