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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时代的法政哲学思考

  但是,我们回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你把结果作为一个结论可以这样说,但是事实的结果并不等于逻辑的铁律,这些问题确实一直存在,我们也不能回避,德国和法国的思想家也不是愚蠢的,他们是本于他们的国家所面临的问题才提出这样一种理论形态。但是这个问题最后怎么解决,这在理论上目前没有答案。但至少作为一个学者来讲,我觉得我们就不能回避这个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我记得李强教授曾经指出,自由主义实际上也有一个隐秘的主题,就是国家问题。大家谈英美的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一般谈的是它的权利保障,它的普通法,是它的从市场交易规则中产生的法律秩序,然后从这种法律秩序中推导出了国家的治理以及有限政府,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实际上,我们看到,在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经济学并没有完全排斥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而且,在它们那里,一种自由的主张个人权利的理论主张与一种民族国家的国家利益诉求是捆绑在一起的。这就涉及到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比如,大家知道,斯密的经济学主张市场经济,但他也支持《航海条例》,《航海条例》是当时特殊条件下维护英国国家利益的立法。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国富论》,上卷可以说是一个市民社会的市场经济问题,但它的下卷,主要是政治经济学,谈殖民地和税收问题,这些都是一个国家问题。那么到了美国,我们读《联邦党人文集》,美国联邦党人要建立的也是一个自由和强大的国家。
  现在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自由主义?我觉得目前中国的自由主义处在一个启蒙时期,前一段十多年的自由主义观念普及和宣传工作,有关法治主义、宪政主义、权利保障、市场秩序,等等,都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内容。但是,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再往前走就面临着一个提升和转型,因为自由主义不能够回避国家问题,不能回避国家利益,就是说如何建立一个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市场经济的、法治的宪政框架、宪政制度,同时又使这样一个宪政国家、一个政治体在国际秩序中享有主权,而且维护它的国家利益。我觉得自由主义有两张面相,是叠合在一起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观念和价值是普世主义的,但是任何的自由主义又都依附在一定的政治体之中。我们可以说有英国的自由主义,美国的自由主义,法国的自由主义,日本的自由主义,它们的自由主义都是和它们的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我们过于把自由主义建立在一种普世的原则上,把法治主义建立在一个抽象的原则之上的话,那么中国现在很多的自由主义者就面临一个困境,就是无法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无法和中国的民族主义结合起来,那么在像对伊拉克问题上,在如何面对美国的新帝国主义等问题上,处于失语阶段。所以,我觉得一种自由主义或者一种以自由主义为主导的法治主义,应该采取一种更加现实的观点,所以,我在我的几篇文章里一直也强调,能够寻找一种现实的自由主义,或者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结合的政治理论。我们诉求的是这样一个国家,它既能是一个宪政的、保护人权的国家,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利益得到维护的国家。我们讲法治、宪政,国家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或有边界的,但是在它的权力范围之内应该是强有力的,这样一种有权限的但又强有力的国家制度,应该是一种所谓成熟的自由主义的诉求政治。
  我们以前的自由主义,我觉得大部分处在一种幼稚的、教条的状况之下。许多问题,特别是在面临中国这样复杂的内部政治还有外部政治交汇在一起的时候,就处于失语状态。所以,我自己编的《大国》丛刊还有《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等,立足于能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民族传统以及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当然,这里又涉及另一个问题,又需要在理论上说清楚,或剥落清楚。人们会问:你说的这个国家,你这个国家利益是什么?我们处在一个不幸的时代,因为,国家,按照法学、政治学的理解,它属于一种主权形态,主权是一个法律的拟制,它是一种纯形式的中立性的东西,是高于党派之上的纯形式的东西。但是在中国,我们又有一个政党政治的传统,例如国民党时期就是把党抬高于国家之上,把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捆绑在一起。前几天,我在清华法学院也作了一个演讲,关于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我谈到我是一个保守的自由主义者,我保守的不是英国的传统,也不是法国、美国的传统,而是中国的传统。但是,保守中国的传统,这个传统到底是什么呢?保守主义有三种形态,种族保守主义、文化保守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种族这一块就不谈了,它在理论上没有什么特别的,现在要处理的是文化保守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作为传统,我们的礼仪制度,我们的家庭观念,我们的五伦、亲情、德行这些东西,确实是我们需要保守的东西,但在政治制度上,我觉得应该寻求一种自由主义的制度框架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这与刚才所说的自由主义和国家利益的结合应该是共同的,就是说,一种法治主义的基本框架,能够容纳和承续中国的传统文化,人民自由幸福,经济繁荣,国家强大,这当然是一个比较好的诉求。
  说起来,我大致是这样认为的,中国到1840年之前,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王朝政治;1840年以后,由于鸦片战争我们与整个西方文明发生了碰撞和沟通,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新的时代可以说是一个现代国家的建设时代。这个持续了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过程,这里头又分为两个传统,一个是国民党的党国传统,一个是共产党的党国传统,它们都是通过党这个政治上的先锋队组织领导人民建设自由民主的民族国家,当然,现在还处于这个过程之中,还没进入到超越了政党利益的纯形式的国家建设形态。前一段时间甘阳有一个关于新三统的划分,1840之前的五千年是一个,1840年一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是一个,从改革开放一直到现在是一个,我不知道他的划分依据是怎么来的?就我这个划分来说,依据很简单,王朝政治处于前现代的政治形态,1840年之后,我们进入了一个以主权国家为标志的现代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之中,西方则是早我们几百年以1648年威斯巴伐利亚合约为标志就进入了这个世界秩序。应该指出,主权问题、宪政制度问题、法治问题、经济现代化问题、人权保障问题,等等,从大的世界背景上看,都属于这个框架之中的问题,当然政党的统治问题也都在其中。
  我们现在所处的转型时期,类似于西方17到19世纪的这样一个政治转型时期,这个转型时期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共和、宪政的当然民主也包含在内的这样一个制度框架。关于这个制度框架,就涉及到需要不需要价值基础的问题。前一段时间我参加《博览群书》组织的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讨论会,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有三派观点:一是以徐友渔为代表的,他主张一种薄的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些基本的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安排,不需要一种形而上的、人性论的价值观念,他比较固执地认为,一种薄的自由主义就可以了,不需要费希特或者德国思想甚至法国思想那一套人性论或正义观。还有一种纯粹从德国哲学出发的观点,像黄裕生所认为的,任何制度安排,任何法律规则都需要寻求一种正义性的价值支撑。我的观点是一种中庸的观点,我认为在现代西方国家,特别是北美,因为它们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是完全落实了,他们讨论的问题大多是民主制度框架之下的有关政策层面上的问题,比如税收问题,福利制度问题,等等,他们的所谓左派、保守主义和自由派,很多争论都是政策之争,这些政策之争确实大可不必诉求形而上的价值基础。我们看到,17到19世纪的一系列大的思想家,他们基本上都是在为人类构建一个不同于古典古代的新的政治制度设置提供一种正当性的论证。无论是从人性论还是神性论,无论是民族主义还是保守主义,乃至自由主义,它们都必须面对为什么要建立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统治者不能像强盗那样凭着强力统治别人,而是要有合法的正当性基础。我觉得中国目前就处在这个一个构建政治制度的新时期,因此需要为共和、宪政、民主制度提供正义性的价值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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