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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馆》译后记

  翻译过程中的另外一个感受涉及对异质的法律制度的评价问题。为了查对本书引用的一些文学作品的译文,我又简单翻阅了狄更斯等人的小说,注意到小时候看小说没有注意到的一些和法律有关的内容。狄更斯的小说至少向我们展示了和法学界对英国法律传统的普遍评价不同的另外一方面内容,尽管这些小说还不足以构成充足的理由颠覆我们对英国法的评价,但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某些反思的素材。由此,我产生了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间隔后,人们对以前的或者异域制度的评价的一些怀疑。是否“距离产生了美感”?我们对前人或者国外的制度是否溢美过度?同时,更进一步怀疑制度移植的可能性。尽管如今已是全球化的时代了,但我们对西方的制度和思想的态度是否和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中国的态度有某些相似之处?是否是距离产生的误读?我并不是想全盘否定文化交流和引进的价值,只是希望我们多少反思或者警惕我们可能出现的另外一个错误。我不知道我们对他们的制度的理解和他们对自己制度的理解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会不会产生龙应台说的那种情况?她说有一次和一个西方人一起从一个庙前经过时,那个西方人摸着石狮问她是什么东西,她告诉他那是狮子时双方的惊讶,她奇怪的是对方居然不知道那是狮子,而对方却奇怪的是那怎么是狮子。(龙应台:“从石狮子出发”(代前言),载《这个动荡的世界》,汕头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她接着说:既然狮子在中国是图腾,那么走样不走样也无所谓,但我想制度不是图腾,走样不走样还是有关系的,而且可能关系很大。当然,这个问题可以延伸很多,这里不多说。
  回到文本,谈谈一些技术性的翻译问题。
  首先是关于本书的主题词“Inns of Court”的翻译。有把它们翻译成“法学院”的,也有翻译成“律师会馆”的,《元照英美法词典》译为“出庭律师公会”,对应于“Inns of Chancery”(预备律师公会)。 但鉴于本书涉及的是关于生活在那里的那些法律人的人和事,我个人认为翻译为“律师会馆”更合适一些。另外,本书把“lawyer”主要翻译为“法律人”而不是“律师”,因为,实际上在这些会馆里的不仅仅是律师。其他的一些法律术语的翻译大多数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翻译,这样做的理由是:即使对某些术语的翻译我可能不完全赞同,但鉴于国内这方面的翻译极为混乱,同一个内容不同的人的翻译很不相同,有时让人看了以为说的是不同的东西,所以,我想,如果大家基本参照某种统一的译法,或许可以给读者一些方便。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地了解本书提及的各种背景的人物和事件,我加了不少译注。本书其他一些没有标明来源的译者注通常是参考《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简明英汉词典》、《美国传统词典》以及网络上搜索到的一些资料综合而成。由于来源复杂,因此,无法一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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