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克制态度,以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为追求
一般而言,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法律系统确定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然后尽力阻止这种侵害或使受害人得到赔偿。而包括卡特尔管制在内的反垄断法却是特殊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竞争机制为首要目标,对个别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只是其附带功能。保护竞争机制是个相当含糊和不确定的目标,不像权利那样有比较明确的界限,所以卡特尔管制的政策倾向相当强。卡特尔管制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防止其滥用。卡特尔管制要维护而不能破坏那些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条件,包括稳定货币、开放市场、财产权、合同自由、个人责任和政策的连续性等。
卡特尔管制要保持克制,一般而言,竞争能够比政府干预更好地保护自身。一些卡特尔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消除掉,就不需要政府介入管制。正如当我们不小心将手划个小伤口时,一般不会去看医生,甚至不进行简单的包扎,因为人体自身具有一定的免疫和自我保护功能,伤口很快会自动愈合。和长期依赖药物会损害人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类似,过多的管制也会损害竞争机制。卡特尔管制中应当对市场保持敬畏,更多依靠和相信市场的力量解决卡特尔问题,而不是迷信管制能解决一切问题。只有当卡特尔造成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结果,仅靠市场的力量无法予以消除时,对卡特尔进行管制才是必要的。
也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只应当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不应干涉自由竞争。因为,正如存在“市场失灵”一样,也存在“政府失灵”,管制机构常常成为被管制者的俘虏。然而,他们没有看到,仅仅保护竞争自由不受政府权力的威胁是不够的,因为威胁不只来自政府。当然,他们的忠告应受到重视。
(二)坚持滥用原则,平衡合同自由和竞争自由
目前各国卡特尔管制立法有禁止原则和滥用原则两种分野。所谓禁止原则是指立法对卡特尔原则上予以禁止,只对特例予以豁免。而滥用原则是指立法对卡特尔原则上准许,只有其合法地位被滥用,严重限制竞争时才予以禁止。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有促进竞争的卡特尔,有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卡特尔不一定是坏的。所以,本文认为我国卡特尔管制立法应采取滥用原则,管制的目的不是试图消灭卡特尔,而是控制有害行为。
卡特尔就其本质而言,应归于合同的范畴。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营者有权自由进行交易和联合,有权以卡特尔的形式参与竞争。这也是竞争机制的内在要求,资源配置和消费者需求的最终满足都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交易行为达成的,正是无数经营者之间自由的交易构成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因此,交易行为和竞争机制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合同自由和竞争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合同自由是自由竞争机制的基础,自由竞争机制是合同自由的舞台。但同时,合同自由和竞争自由又是对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合同都是限制竞争自由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竞争自由受到了合同义务的限制。一般而言,合同对竞争自由这种附随限制是合理和应当容忍的。但当经营者滥用这种合同自由,对竞争构成严重的限制和损害时,就应当对这种滥用行为予以制止。采滥用原则,能够较好地平衡合同自由和竞争自由。而禁止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过多,对竞争机制有损,也更容易导致执法机关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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