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313。
波雷斯特,见前注,页48以下。
因为“无限制的公开竞争损害了职业律师的形象,将法律业务作为一种生意公诸于众,如同任何其他的生意一样。所以,律师必须通过在直接的工作环境以外发展联系来获得生意。”见前注,页217以下。我国有关的律师纪律也作了类似规定,如199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
37条第3款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比如中国古代对从政职业的要求是举“贤”任“能”,而对医生则有医德与医术两方面的要求,对艺术家则有“德艺双馨”的要求,教师职业有所谓“学高为师,人正为范”,对武术师有武艺与武德的要求。
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律师业”,载《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35。
建国后“新的律师制度”以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误码率以为这能够为律师职业的正当性添加了政治和组织上的“安全系数”;57年代后右派斗争中律师受冲击相当多,律师制度也告夭折;70年代末恢复律师制度后规模逐渐扩大是事实,但是期间经历过律师被赶出法庭甚至被错误拘捕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张志铭对律师制度的夭折曾作过专门分析。同上注,页143。
在一个以重道德和重礼仪著称的国度,为什么在职业道德上却都不如人意?而国人又好讲道德,常常把技术性问题都上升为道德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比如明明是法律问题,却总有人从伦理上提出要求,利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进行购假打假,就有那么多人把它用道德标准进行批驳,指责人家是小人。笔者曾就法律规定与“王海现象”作过评论,参见拙文“高明的法律”,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
法律职业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也好,司法道德或法律伦理教材也好,都只写到了一些普通职业应当做到的职业道德要求,比如我国《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章的9个条文中,有6个以上的条文可以套用到其他职业,比如政治要求、忠于
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等,都属于普通职业道德规范。它们固然是需要的,但是只有这些是远远不够。参见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