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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艾滋病防治中的“硬强检”与“软套子”

  另一方面,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声明认为,当前,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情况依然很不理想: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因可能已经暴露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而需要自愿咨询和检测的人中,仅10%能获得这些服务。在许多国家,即使在常规提供自愿咨询和检测(如存在预防母婴传播项目)的环境,能从这些服务中获益的人依然很少。现实情况是:人们还是拒绝接受艾滋病检测,因为他们害怕遭受羞辱和歧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扩大检测,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包括有效地保护人们免受羞辱和歧视,并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包括预防、治疗和关怀在内的综合服务。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开展检测工作,人们才乐于接受。人权得到保护,相应的伦理原则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在这份艾滋病检测政策声明中,知情同意是一项基本原则,意思是说接受检测者既要知情,又要自愿。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不支持以公共卫生为借口对个人进行强制性检测,并把艾滋病检测区分情况,分为自愿咨询和检测、诊断性检测、医务人员向特定病人提供的常规性艾滋病检测、强制性筛查。其中,强制性筛查仅仅支持对用于输血或制造血液制品的所有血液进行强制性筛查,以发现艾滋病病毒和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毒。如果要将某人的体液或身体器官、组织移植给另一个人(如人工授精、角膜移植,以及器官移植),在开始操作之前所有供体都要接受强制性的艾滋病病毒筛查。自愿检测更可能改变行为,从而避免将病毒传播给其他人。鉴于许多国家对移民实行强制性的艾滋病检测;有些国家在征兵前和对军人进行定期体格检查时也实行强制性的检测以保证军人的健康水平,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只有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和阴性的个体都提供咨询,并将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转诊到医疗或心理社会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强制性的检测。可见,我国有些地方、有些单位不加区分地对有些人群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也是与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检测政策精神相背离的。
  事实上,艾滋病强制检测这一“硬措施”不仅于法理和法律相悖,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以新疆乌市对娱乐场所的所有服务人员的强制检测为例,即便对所有进入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进行体检,假如体检的结果是所有服务人员均没有携带艾滋病病毒,但是笔者认为至少有四个问题没法解决,一是在被服务人员(接受娱乐服务的顾客)没有检测以证明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前来接受服务的人员尤其是携带艾滋病病毒并来此接受性服务的顾客,会有可能将其携带的艾滋病病毒传染给那些经检测没有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服务人员;二是这些服务人员的性伴侣(包括配偶及其他性伴侣)在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这些服务人员,从而让当初进入娱乐场所检测未携带病毒的服务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三是在艾滋病毒进入人体到人体产生抗体能被检测出来之前,有一个“窗口期”,如果某些服务人员恰好处在“窗口期”,没有被检测出来,那么,这仍然有可能会传染给前来接受服务的无毒顾客;四是在不对这些服务人员定期或者经常性检测的情况下,新染艾滋病病毒仍然有可能造成对其他人员的感染,而定期检测或者经常性检测又会使检测者付出物力、人力和财力成本,也使被检测者因经常性抽血而付出健康成本甚至因为这种强制检测而使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人权完整性屡打折扣。以上四个问题,只要有一个问题存在或者发生,则会使强制检测的预期功能大减甚至丧失殆尽。因此,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艾滋病强制检测这种“硬”手段,也是非常蹩脚的权宜之计,甚至说压根就也够不上“权宜之计”的失败之策。鉴于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像这种不加区分的笼统的强制检测措施,应该立刻禁止,“太硬”的手段不仅扭不过胳膊,也扭不过大腿,反而会扭痛被检测者的自尊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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