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的性质、作用与法的本质属性、作用是一致的,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目的亦在于实现立法者预设的秩序,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国家的民主政治和经济的稳步发展,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实现社会的秩序、公平与正义。并且,从制度角度讲,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我们的法律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是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与其它历史类型的法律相比,它可以更好地体现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公平与正义。虽然现阶段,我国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仍有若干不足与缺憾,但它的发展潜力是深厚的。因此,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对社会秩序、公平与正义更高水平地维护。
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监督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我们的目标,而法律监督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保障。
(一)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监督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报告中指出的: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源能源紧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将日益突出,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贫富差距、强势与弱势之间的矛盾也将更加复杂、更加尖锐。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上述诸矛盾的解决,均离不开法律这一利益调整器的调整,同样也离不开法律监督对法的实现加以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民主政治状况决定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监督
社会和谐离不开民主,只有民意得到充分表达,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局面。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世界上最先进、最优越的民主政治。但是,我国现实的民主政治是在比较落后的经济文化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很多人尚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势必影响到他们意愿的表达和实际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封建意识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的长期存在,也将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造成障碍。而且,对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建设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反复实践、勇敢探索和长期的经验积累。尤其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各阶层的地位、利益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只有广开言路,使社会各主体的愿望和要求充分表达,并且通过法律、制度,引导各利益主体合法、理性表达诉求,才能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现阶段如果没有法律、没有监督保障制度,我国目前民主进程中的不足就很容易被人操纵,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领域也会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由此产生的利益调整、秩序规范,也离不开法律监督这一后盾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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