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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监督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自然界草木葱茏,万物协调有序繁衍生息的良性生态图景构成了自然和谐。今天,在主体多元、思想多元、利益多元、改革变动的年代,如何构建社会和谐图景,是我们面临的课题。这一现代和谐图景应与我国历史上出现的传统封建治世不同。虽然封建治世也表现出一种秩序的井然,但它是一种压力下的秩序,是以牺牲个人利益换取的社会“和谐”秩序,是建立在少数人剥夺大多数人权益基础上的秩序。今天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和谐社会,除表现为社会的有序外,更应是一个以人为本、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社会活力,使社会呈现出人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公正状态的社会。这种有序应来自于公平。公平、有序应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当然要素,这才能真正体现“和谐”在现代社会的内涵。
  二、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与正义
  法,自产生以来,虽然始终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与利益的工具,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但它与秩序、公平又有天然的联系。不同阶级性质的法律,在它们将经济、政治、文化等利益,通过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分配给不同主体时,一方面在全社会形成了秩序,另一方面也因各同类主体所得利益、所受保护的平等性,而体现了不同等级的等级内的平等与正义。乌尔比安在《法学阶梯》第一编中就指出,法来自于正义,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哲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法律有两大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一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3] 。虽然正义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追求的正义也不很相同,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创制仅是将秩序与正义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法的遵守与执行才是实现这一秩序与正义的关键性步骤。然而利益与资源的稀缺、阶级差别的存在,使违法在所难免,以司法来维护法所确立的秩序、正义即成为一种必然。“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4], 司法权的行使亦需受到监督。于是,西方国家设计了三权分立制和普选制,而我国则根据历史和现实国情采用了法律监督制度。
  法律监督,从广义上讲可以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对立法、执法、守法活动的监察、督促,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处理。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狭义的法律监督仅指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
  在社会主义法的运行中,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进行监督、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对行使司法权的有关国家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国家的法律监督活动中起着专门的、重要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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