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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事检察调解

  (三)符合民事检察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
  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则,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主要是抗诉。但是由于抗诉程序十分严格,一般是“上抗下审”,甚至有的要经过几级审查,手续繁琐、程序复杂且周期性长,而对一些案情紧急,标的不大的申诉案件,有时往往“远水难解近渴”,加之案情千差万别,当事人态度千变万化,如何更准、更快、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不能只用抗诉这种固有的、单一的形式去实现。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应提倡创新和多样化。民事检察调解适应了这一要求,它操作简便,无需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同级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沟通,在短时间内便可以对有错的民事裁判做出纠正,同样能达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效果。它的特点与民事检察抗诉相得益彰,形成优势互补,因此理应成为民事检察抗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三、民事检察调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需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柱与基础。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诉讼都不会有全胜的赢家,若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因官司而受到损失,如能“化干戈为玉帛”,促成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则可能达成双赢的结果,当事人在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也自然会考虑这种和解的因素,这就为民事检察调解提供了情感上的基础。再者,申诉人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不愿意执行判决,申请抗诉;对方当事人强烈要求执行判决,由于申诉人申请抗诉,有可能拖延执行甚至于将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碰撞,有可能妥协,达成和解协议[4]。
  最后,即使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民事申诉人对争取更大利益的希望已经不大时,也自然会考虑这种和解的因素。同时,赢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面临着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其诉讼亦可能面临着“颗粒无收”的局面。因此,若能形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协议,相信双方当事人是会同意并接受的。需要指出的是,能适用民事检察调解的主要还是当事人双方积怨不深,矛盾尚不尖锐,双方只是因为经济利益而诉诸法律的情况。
  如我院办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即是民事检察调解成功运用的典型案例。曹某等人分别与于某签订了租赁某商城水产厅摊位的《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并给付于某租赁押金一千元。后协议未完全履行,曹某等人起诉至法院以租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于某返还摊位租赁押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与原告等人有合同行为及收取抵押金行为,但被告系接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而非个人行为。故曹某等人起诉被告个人属于起诉被告不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后曹某等人向我院申诉,我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仅针对程序上的诉讼主体问题,尚未涉及实体,即使抗诉,申诉人只是陷入再审及再诉的“诉累”之中,其经济利益仍然处于“悬空”状态,加上被申诉人也有和解意向,于是我院积极促进双方和解、息诉。最后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了“和解协议”,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押金,申诉人撤回申诉,和解协议当场履行,一场历时两年多的诉争得到了解决。通过此案我们发现,以民事检察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部分民行申诉案件是大有可为的,是很值得去研究和开创的一个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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