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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事检察调解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事检察调解


张春生 李旺城


【摘要】
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民事检察调解和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了民事检察调解的可行性,并提出创新民事检察调解机制是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途径,从而推动民事检察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 民事检察调解 执行和解 可行性
【全文】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民事检察调解机制,是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的工作方法。这种从民事检察实践中创新出来的新的监督方式,既遵循自愿原则,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符合利益协调和纠纷解决的特点,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民事行政检察的一个亮点[1]。
  一、民事检察调解源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与纠纷解决机制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和谐社会应该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够得到妥善协调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因此,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调解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过程中孕育产生的,它通过司法公平,建立利益的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在司法环节上保护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这种法律调解机制将越来越成为人们利益冲突选择的重要调解机制。
  当前形势下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这些利益矛盾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我们不能协调各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所引起的。冲突是利益双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的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现象,是利益双方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公开的、激烈的对抗状态。利益冲突一旦突破了社会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很有可能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破坏性影响,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机制、法律调解机制、社会自我调解机制。
  行政调解机制是指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平等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利益冲突各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气氛下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在利益调整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律调解机制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调解,通过公平立法,确立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地位,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司法公平,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保护和鼓励合法利益,打击和抑止非法利益,在司法环节上保护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民事检察调解机制正属此类。社会自我调解机制是指通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自我调解利益冲突的方式,民间俗称“私了”,其一方面可以减少法律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公民社会和社会团体的发展,最后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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