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苏跃龙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适用 范围 房产 汽车 教育 医疗
【全文】
因日常生活消费品假冒伪劣的嚣张之势甚于猛兽,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之初的目的在于调整日常生活消费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并不适用于对于汽车、商品房等大宗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但该法又未从立法条文中对其适用予以排除,因此实践中形成颇多争议,在审判中形成同类法律关系的案件,不同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情形。另,对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调整医患关系、教育关系,其中的“欺诈双赔”条款是否适用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情形概如上述,争论至今;是否适用、如何判决,全在法官喜好。如此多年,严重侵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原则,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又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助长法官任意裁量的恶习,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在《消法》适用范围上给予明确界定。下面是笔者关于《消法》适用范围的一点浅见:
一、《消法》应适用于汽车、商品房等大宗消费品的生产、销售。
1.既然属于消费品,就应适用。这是和《消法》规定的字面解释一致的。
2.虽然汽车、商品房等大宗消费品价格昂贵,生产、销售和购买者为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的民事主体,但相对于生产和销售商,购买者仍是同普通消费品的消费者一样地位的弱者。即便是采用“欺诈双赔原则”,相对于生产销售商的经济能力、欺诈的牟利程度、对消费者的危害程度,也是和普通消费品消费关系的调整具有同比性。相对于大宗消费品支付代价和欺诈损害程度,消费者获得双赔并无不公。否则,法律即有“只见其利,不见其害”的不公性。而且,应当认为,愈是生产销售大宗消费品,法律愈应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和惩罚措施;消费者支付的代价愈昂贵、潜在危险愈大,生产销售商所应背负的社会责任应愈重。我们应当思考,黑开发商对消费者的欺诈达到有恃无恐的程度,如何一部专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就不对其适用呢?
3.和家电产品一样,目前认为是大宗的消费品,会很快为普通消费者所拥有。商品房自不待言,汽车在家庭中的普及量也是与日俱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