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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婚礼”誓言——德国联盟党与社民党建立大联合政府的协议

  下面是联盟党与社民党达成的联合组阁协议,希望能够成为研究政治学、宪法学的同仁们的参考。如译文有错,切望指正。
  
  译者:甘超英
  
  译文如下:
  
  基民盟/基社盟与社民党联合组阁协议*
  
  
  
  联盟党和社民党就联合组阁事务达成如下基本谅解:
  
  一、三党合作
  
  1.一般原则
  本联合组阁协议在第16届联邦议会存在期间有效。联合组阁三党均有义务在政府事务上实施本协议。联合各方对于联合内阁的一般性政策负有联带责任。
  联合组阁伙伴即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应就他们在议会和政府的共同工作事务中时时进行广泛的相互投票,以期在程序问题、事务问题和人事问题上达成共识。联合组阁伙伴应组成联合委员会(Koalitionsausschuss),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定期联合内阁会晤。委员会应联合内阁一方的要求即可召集。
  联合委员会商讨原则性的事务,它们必须由联合伙伴通过投票作出决定;委员会还应解决联合伙伴间发生的冲突。联合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议会党团主席(基民盟/基社盟的议会党团副主席亦包括在内)和在联邦议院履职的政党主席,但在联邦议院外的政党主席不包括在内。
  2.联邦议院工作
  在联邦议院及其下属的各层级机构中,联合组阁各党的议会党团应在投票中采取一致行动,在其他达成一致对策的事项上亦应如此。应避免使多数票逆转的情况。
  有关议会程序和立法事项,各联合党的议会党团间应建立步调一致的关系。对于动议、立法提案和质询案,应在议会党团层面上共同行动,例外情况下也应互相配合(“例外情况”是指事前没有对共同行动达成一致——译注)。各联合党议会党团应就此进行协商。
  3.内阁工作
  在内阁中,对于某一联合伙伴认为有原则意义的问题,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多数票予以否决。在欧盟机构中只投一票。
  只要联邦机构定员许可,各联合伙伴在内阁各职能机构以及内阁各下属机构中都应有代表参加。内阁附属的研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等的职位依同样的原则构成。
  4.内阁人事权
  联邦总理负责机构人员选配。本会期中重大的部门变动须在联合伙伴间达成一致意见。
  5.人事协议
  基民盟/基社盟成员出任总理。
  社民党成员出任副总理。
  基民盟/基社盟成员出任下列部长职务:
  -  经济和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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