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新途径
行政复议法已经施行四年多的时间。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行政复议工作,审理了大量案件,化解了大量纠纷。既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良好形象,也监督了行政权力合法、适当的行使。 但是,面对《报告》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还有大量的、非常艰巨的工作要做。有的地方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在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方面,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都是二、三间房子,四、五个人员。有的没有交通工具,办案人员出去调查材料还要骑自行车、有的制度尚待完善健全等。这些客观情况的存在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认为,要落实《报告》的要求,必须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以得力的措施、明确的思路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早在
行政复议法生效之前,1999年5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报告》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就包括运用行政复议的手段和行政复议的渠道解决“官”、“民”之间的行政争议。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基本条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这是弹性非常大的一个条件。因此,群众提起行政复议、启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非常容易。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如果群众都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善于运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应当比现在多很多。现在,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还不够广。预计今后肯定会增加。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今后的行政复议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现在我们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已经不是“雨绸缪”意义上的“预”了。 现在所面临的情况是“亡羊补牢”。“补”的措施,一是配足配强具备复议资格的业务人员。现在有的地方整个单位总共几个人。除了领导和负责其他业务的人员,实际具体办理案件的就是一个人。严重违背最基本的“办理案件要两个人”的要求。一个人调查取证的行为也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二是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为了鼓励群众提起行政复议,保障群众的申诉控告权利,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现在的情况是,有的地方调查取证没有交通工具、审理案件没有专门办案场所、打印文书没有电脑、传输信息没有网络,甚至装订卷宗时竟然没有符合规定的卷皮。能够将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也为数不多。这些都是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最基本的要求,我们都应当给予保障。基本的工作条件具备以后再逐步完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在改变。如果行政复议机构仍然是“三间东倒西歪屋,一个南腔北调人”的形象,谁也不敢踏进门槛半步。因为形象不佳,会导致其公信力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