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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排“民”忧解“官”难的佳径

  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启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领导等活动发挥作用。首先,它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通过它可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职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领导权、指导权和监督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可以解决行政机关“乱作为”的问题。其次,它是一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通过复议活动,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命令怠于履行职责的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可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第三,它是一部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可以解决行政机关应承担责任限度的问题。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适当方面,行政复议法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报告》涵概了现代法治政府所必须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即越权无效原则、程序原则、救济原则。在宪政法治社会,越权无效是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越权无效原则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力的来源、行使的合法性,它构成了对权力的法律制约。“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它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对自然公正原则作出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和评价:“防止偏私的法则是一回事,而申诉的权利是另一回事,这两项法则经常被称为自然公正的基本特征,它们是支撑自然公正的一对柱石”。 对行政机关而言,当前尤其要强化行政程序观念,即在作出使相对方的利益直接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相对方以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公民权利散归个人享有,单个人的权利显得力量微弱。而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马克思称它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公民权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国家权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和强化权利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健全而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权利获得了制度支持,权利的实现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济;另一方面,权利救济制度也发挥着抵抗权与监督的作用,对国家权力进行着有效的抑制和监督。因此,权利救济制度体现了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基本精神,是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的重要手段。而行政复议就是救济公民权利的一项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更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力、法定的程序行事。更要重视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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