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国模式
法国是在世界上首先允许公司自主选择一元制和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国家。所谓一元制就是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所谓二元制就是设监事会和经理室。这在第二章已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在一元制中,董事会由创立股东大会或普通股东大会任命,法人也可被任命为董事,公司雇员,在其劳动合同所指工作系实际工作时,也可被任命为董事,以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在职董事人数的1/3。法国董事会的成员规模可以在3-24人之间,而平均数量为10-12人,其中,7-8人为非执行董事,绝大部分董事是股东的代表。根据董事长的建议,董事会可以任命1名自然人以总经理的名义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资本至少等于50万法郎的公司可任命2名总经理;公司资本至少等于1000万法郎的公司可任命5名总经理,但至少其中3人应为董事。总经理不仅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还必须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总经理的权力范围和期限,由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因此,在一元制中,法国公司经理的约束机构是董事会。
在二元制中,监事会由创立股东大会或普通股东大会任命,首任监事会成员由公司章程指定,法人可以被任命为监事会成员,职工也可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但人数不得超过4个和其他监事会成员的1/3。公司由最多5人组成的经理室领导,上市公司的经理室成员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增至7人。经理室成员由监事会任命,监事会授予经理室成员中的一个自然人以总经理的资格。经理室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行使其职权,监事会对经理室管理公司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监事会可在任何一年中的任何时候,对经理室的经营活动进行适当的检查和监督,并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对完成其使命所必须的文件。经理室至少每季度向监事会提交一份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以及在法令确定的期限内,经理室向监事会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以供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发表其对经理室的报告以及年度帐目的意见。可见,在二元制中,监事会对经理室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力,并且是经理室的上位机关。
在法国,一元制仍被绝大多数的公司采用(98%),因为这些公司认为,企业经营活力不应该被繁琐的控制体制窒息。二元制被很多法国公司认为太官僚化,难以管理,也与法国公司历史上形成的很强的董事会领导传统相矛盾。[22]
(三)中国公司经理机构约束的缺陷及完善
从我国《
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来看,我国似乎采取了德国模式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机关,而监事会则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但是,与德国模式不同的是,我国监事会和董事会都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平行机关,监事会并不是董事会的上级,因此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监事会远没有德国监事会高。这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监事会创造了条件。同时,我国《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权流于形式,很难形成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使得公司经理的机构约束处于弱化。由于我国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因此也应受董事会的监督制约,但是我国《
公司法》直接列举了公司经理的法定职权,加之传统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影响,造成了我国公司董事会的形骸化。在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机构约束都十分软弱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很容易滥用其权力,侵蚀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1.监事会的尴尬
一场精彩的球赛,不仅要求球员技术高超、踢得卖力,而且要求裁判秉公执法。如果裁判是位黑哨,而且又偏偏与球场上的大牌球星勾结在一起,面对这样的球赛,人们除了唏嘘,还能说什么?在当前中国的公司经理与监事会之间,接连不断地上演着“大牌球星+黑哨裁判”这种球赛。我国《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受损的,负有责任的监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在众多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中,迄今不仅没有一家公司的监事会站出来发表忠言,指出公司经营隐藏的风险和问题,而且许多公司的监事会竟然与经理层合伙作弊,共同欺骗投资者。例如在2001年银广夏会计造假事件暴露之前,银广夏监事会年年在公告中称,公司年报及摘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没有损害到股东利益。2003年9月法院对银广夏案做出一审判决,银广夏监事会称“没有问题”的财务报告的提供者——银广夏原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六名高级管理人员都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而被判刑。
勿庸置疑,中国公司的监事会对于经理层而言,早已是“聋子的耳朵”、十足的“花瓶”。造成监事会的尴尬境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监事会处境尴尬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权力设置存在缺陷。我国《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在名义上与董事会是平行的公司机关,但由于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监事会实际成为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附庸。我国公司经理可以说是无冕之王,而监事会则是有
公司法授予的“王冠”,却无“王权”,正可谓有名无分。现实中,董事会的权力尚且受到经理权力扩张的冲击甚至被经理收买,监事会成为经理层的“黑哨”就不足为奇了。
监事会处境尴尬的第二个原因是我国缺乏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从目前我国监事会的构成来看,中国的监事应该叫“兼事”才对。我国公司监事会的构成带有一个普遍性的特点,即从事党务、政工的干部出任监事的比较多。除了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监事会的监事外,其余大多是从事纪检、党政群工工作的干部,且这些监事们确实是“兼事”较多,大部分公司的监事都是兼有他职的,没有专职的监事。[23]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该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以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经理职务行为的监督。否则,让“兼事”的监事来监督“专事”的经理,必然会导致监督不力甚至无法监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