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法、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互动背景下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问题研究

  其次,作为规范研究的前提,我们需要统一各种法律文本中有关技术出资的相关术语。技术出资中的“技术“是法律界与实务界一致的用法。但是相关的法律文本对其的界定仍存在着不一致之处。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界定技术这一术语。《合同法》专设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一章,该章中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但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内涵。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这里的技术不包括除计算机软件外的一般作品和商标。结合该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上述六种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
  但是作为直接规制出资制度的《公司法》中并没有采用“技术”这一概念。《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权威的解释 ,这里的工业产权指专利权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指商业秘密。
  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只能通过解释来弥合。结合上述的种种规定,概言之,现在可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该包括:1、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2、商标权、3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4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6植物新品种等。本文仍以技术这一学界和实务界约定俗成的术语作为上位概念。
  二 争点与分歧:实务与理论中的技术出资的权利类型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