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具体案件的法治意义:从足坛“黒哨”案反思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具体案件的法治意义:从足坛“黒哨”案反思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万毅


【关键词】黑哨;刑事诉讼程序;法治;
【全文】
  一、导言:具体案件的法治意义
  
  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 “法治” 在公共场域已经成为压倒一切的强势话语。但是,这一“话语”本身隐含着一个前提,就是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现实中国还是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社会。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就是,在一个传统文化根基深厚的乡土中国,究竟如何才能建成西方意义上的“法治”。这一追问本身也是中国语境下法治生成的路径问题。而在这方面,“建构理性主义”法治观和“经验理性主义”法治观构成了绝然对立的两种理论进路。
  应当承认,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建构理性主义”法治观占据了上风,这一路径选择是与我国后发型现代化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判断相对应的,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正如经验理性主义所指出的,理性不应当被无限夸大:人的理性,就像人本身一样,有着极大局限性。人的理性不可能预见社会发展的一切方面。因而,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而言,立法层面的建构理性固然重要,但是司法层面上的经验理性与实践理性同样不可缺场,欲求法治建设的成功,沟通建构理性与经验理性至为关键。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认为,在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必须构建一种反思性机制,作为沟通建构理性与经验理性的介质工具。从法律运作的动态角度考察,立法上的建构理性与司法中的经验理性,往往藉由具体案件的审理而得以发生联系,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规范化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使立法者通过体系化的法典型塑社会的期望得以实现,同时也使我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从技术上测度法律的可操作性成为可能,而正是借助这种经验理性,我们才得以发现静态的法在其运作、适用中存在着哪些问题,从而为我们反思立法的建构理性提供了契机,并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了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具体案件实际上就具有了沟通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的潜在机能,而通过对这种潜在机能的刻意挖掘和规律性总结,我们也就可以建立起一套反思整合机制,成功地沟通建构理性与经验理性。这样,在中国语境下,具体案件实际上就具有了微观和宏观的双重法治意义:一方面,它通过个案纠纷的解决发挥着秩序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从而为法治的生成提供着微观基础,是构筑微观法治的基石;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案件审理中的技术操作检测着法治秩序建构的可行性,从而获得了反思宏观法治的契机,成为推动宏观法治发展、完善的阶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具体案件具有“中国法法治之眼”的功能,凭此我们可以透视、反思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
  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79和96年两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都是建构理性的卓然产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也因此而得以塑成。然而,建构理性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性和改革的必然性。因此,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检测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反思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提供经验条件,就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路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