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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则由于其基本上能够保持权力之外在服从关系与内在服从关系的协调与均衡,故而通常也就很少会抑制或妨碍社会中不同权力的自发生成,及其各自发挥于社会有益的积极效能。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往往也有助于一定社会保持和进一步发展其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中世纪西欧社会出现的采邑制度与封君封臣关系,即是当时西方社会中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之具体表现。西欧中世纪的贵族阶层,大致由三种成分构成。其一是基于原有的土地占有关系而仍然在社会中拥有着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原罗马帝国贵族的后裔,其二是通过分封而得到各自采邑的日耳曼军事首领或其亲兵,其三则是罗马天主教会系统的中、高级神职人员。西欧中世纪的贵族或领主,往往可以在其各自的封地内拥有并行使相对独立的行政与司法权力,其中一部分贵族或领主还自行组织和控制着相对独立的武装力量。这些贵族或领主所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既是源自于社会的既有的分权制衡,同时也进一步地发展了其社会的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
一定的权力机制,总是在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逐渐形成和确定下来的;同时,社会的既已确定的权力机制,往往也在有机地影响着社会的权力秩序的发展、调整和演进。
“品格决定规则”,可以说基本上就是源自于社会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同时,这种权力机制往往又是导致权力的高度集中乃至权力异化的重要的促进或诱导因素。“规则决定品格”,可以说基本上就是来自于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与抗衡;同时,这种权力机制通常也有助于一定社会进一步发展其分散或多元的权力关系,乃至巩固和适时调整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
人们的权力认知,对于一定社会的权力关系、权力秩序以及权力机制的形成、发展和演进,始终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影响。
无庸质疑,人们对于权力的迷信和盲从意识,必然会有助于权力者或统治者维系和强化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外在服从关系,而不利于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实现或保证。社会之群体意识当中出现并不断发展的权力迷信,往往是关系到一定的早期社会能否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及其能否形成和确立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同时,人们对于权力的迷信和盲从,也会使社会既已形成和确立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及其相应的“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强化。
人们对于社会的权力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与反省,对于一定社会形成、确立和发展其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与“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具有着内在而深刻的意义与影响。人类之早期社会中曾经出现的分权制衡,应当说其来源中还包含着人们较多的情绪意识;现代社会的分权制衡,则更多地是建立在人们逐渐深刻和理性的权力认知的认识基础上,并通过人们对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主动调适或积极建构而得以确立和保持的。
历史的经验表明,人类之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存在着的各种权力,在通过一定的竞争、协调、整合与集中的过程,而产生和建立起社会的统治权力的同时,如果仍然能够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保持其各自本来的地位和社会效用,则对于社会的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以及社会的统治权力的运行都会产生积极而有益的影响。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往往也会有助于一定社会建立和发展其统治权力的不同权能之间的相互制衡,并有助于一定社会形成、确定和保持其“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和不断充实、完善其服务于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与社会规则。
现代社会之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从根本上决定着现代社会的权力关系必然是既有整合集中亦有分散自治,多元协调和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
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生产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丰富,逐渐地也就有更多种类的社会资源开始成为社会中潜在或现实的权力要素;同时,社会中既已存在或正在形成的不同的权力要素,伴随着生产协作的高度发展,也逐渐能够在协作共同体当中达到或实现更为广泛和随机的分布。由此,多元协调、彼此制约、整合集中与分散自治并存,也就成为了现代社会之权力关系的共同的和一致的发展趋向。
从终极的意义上说,一定社会的生产发展,将会最终地促成、调整或决定该生产协作共同体当中的所有的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意义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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