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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之社会形态由氏族公社、部落联盟向国家迈进的过程中,某些早期社会经过权力的竞争、整合与协调,逐步形成了社会之惟一的权力中心,及其对社会中各种权力关系的集中统属,并相应地建立了能够对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进行统一安排和集中控制,而其自身运行则基本上不会受到其他方面限制或制约的统治权力;这样的权力秩序,其最为鲜明的特征即是集权统属。同时,其他的一些早期社会,经过权力的竞争、整合与协调的过程,并没有能够形成如前者那样的惟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的不同权力在实现了一定程度的集中、隶属和相互协调的同时,往往还继续地保持着甚或是重新构建了某种彼此制约或彼此抗衡的关系;相应于这样的权力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力,通常仅对重要的社会事务进行统一安排和集中控制,其行使或运行既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中其他力量的外部限制,同时其本身的不同权能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这样的权力秩序,其最为鲜明的特征即是分权制衡。
权力的集中、统属,对于人类的社会生产与协作往往具有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权力的集中、统属,可谓是一定社会扩大和加强其集体协同的必要的前提或基础;通过权力的集中、统属,往往可以促成社会之更大规模和更具效率的集体协作,从而也就可以使一定社会在需要凭借集体的协作,以达成某些共同的目标或共同应对某些特定事态的时候,能够实现其人力、物力乃至其他社会资源的统一安排和集中运用。
权力的集中、统属,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往往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负面影响主要在于,一旦社会中的权力实现了集中统属,那么通常情况下,权力的维系与运行基本上也就不再会受到其他方面的有力的制约或抗衡;因此,社会中的集中统属的权力,在其现实的运行当中,往往也就难以避免地会产生出偏离甚至背弃权力本体的异化倾向;同时,这样的集中统属的权力,即便其已经现实地构成了权力的异化,往往也难以得到及时的遏止和有效的矫正。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基本上总是在一定社会的较高程度的组织化与紧密的协同关系、较为整合、协调或集中的权力关系、人们的普遍的权力迷信,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得以形成和确立的。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则往往是在一定社会的组织协同与自主作为并举,较为分散和多元的权力关系、人们的较具理性的权力认知,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条件、历史条件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得以形成和确立的。
一定社会的权力机制,主要是在其社会的一定的权力秩序当中,以及社会之统治权力的维系与运行过程中逐渐生成的。相应于前述的两种不同的权力秩序,往往会相应地生成两种不同的权力机制。相应于社会的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一定社会中往往会形成并延续和保持“品格决定规则”的权力机制;相应于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一定社会中则往往会形成并延续和保持“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
集权统属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的统治权力最终归属于极少数人甚或是某个独裁者所把持或控制着的惟一权力中心,社会中不同功能乃至不同层级的权力,往往都需要听命和服从于这个惟一的权力中心,围绕着这个权力中心则会形成并保持高度集中和层级统属的权力关系。这样的权力秩序当中,权力的运行除了需要遵循和服从那个惟一的权力中心的意旨之外,基本上不会存在其他任何有效的制约或约束;相应地,社会的权力机制往往就是“品格决定规则”,即权力的品格或权力者的品格,决定着社会的权力规则乃至其他相关联的社会规则的表述或内容。
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的统治权力是在不同权力的彼此竞争、制约和抗衡的基础上,通过权力之间达成一定的协调或妥协而得以产生和确立的,并往往会区分为若干项不同的功能,以及分别地归属于几个权力中心。统治权力的运行,既会受到来自于社会中其他权力的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预,同时其本身的不同权能之间往往也会存在着彼此或相互的监督与制衡。这样的权力秩序当中,往往就会生成“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即人们可以凭借着一定的权力规则,以及其他的与权力运行相关联的社会规则,有效地规制或塑造权力的品格。
“品格决定规则”与“规则决定品格”,可谓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机制。这样两种不同的权力机制,对于社会中的权力运行尤其是统治权力运行的实际指向与效果,乃至于一定社会之权力秩序的稳定维系与合理调整,则具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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