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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4)防止发表公开或广告、展览公开。必须使员工牢记,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经常是处于本领域内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同行中。这些同行经常能够捕捉到有关信息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某些员工认为微不足道、无足轻重的信息,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应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的教育、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三、商业秘密遭遇侵权后的保护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否披露、使用在所不问。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不会是获取人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使用、披露等进一步的目的而获取。比如,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属于以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披露等行为
  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予以明确禁止。
  这里的披露是指将获取商业秘密向他人扩散,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商业秘密。
  使用是指获取人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指获取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
  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权利人的职工(包括离职和在职的)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状态,是指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的情况。
  
   寻求法律保护的四种途径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不法行为等情况,可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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