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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4)离职员工的管理。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即将解职的员工进行离职检查,除要求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彻底点收员工所领借的各种物品,以便该员工所承办的各种业务能继续顺利开展外,要重申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最好根据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再签定一份详细、具体的保密协议,因为一般最初的保密协议,尤其是保密条款大都比较笼统。必要时,还要与此员工未来的雇主进行沟通,分别或一并向离职员工及其新雇主阐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5)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现阶段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与雇主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的行为,为防止竞争者引诱员工跳槽,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是指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该人员不得自己经营或在生产或经营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竞争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的协议。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很显然,竞业禁止协议与员工的择业自由相冲突。竞业禁止之所以被允许,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这是美国判例法确定的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员工被新雇主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发布竞业禁止令是合法与必要的。我国法律没有引用这一原则,但规定了竞业禁止协议,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允许企业与员工签定竞业禁止协议。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也对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了许多限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适用人员不宜过多。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离职员工的择业自由,一般只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关键涉密人员,而不适用于就业竞争力较弱的一般员工。二是禁止就业范围不宜过宽。必须有限制的必要,以与员工所接触之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的行业为限,过宽则有失合理性。三是规定合理的限制期限。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四要支付一定补偿。竞业禁止期限内企业应给离职员工一定补偿,一般不低于该员工离职时年薪的50%。如果这四项内容规定有失公平,可能导致竟业禁止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特别要强调的是,竞业禁止只是对涉密人员择业的一种限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保密义务。竞业禁止期满或被认定无效,只意味受限制人员不再受择业方向限制,并不意味免除了保密义务。竞业机制协议解除后,员工仍需履行保密义务,不能泄露、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6)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而这些人即是生意上的重要伙伴,也往往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径,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清楚地表明公司对于有关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同时,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履行合同时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将保密义务规定为重要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交易双方必须按约定和交易惯例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而且,这种保密义务是全面的,包括缔约前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后的保密义务。
  4.其他辅助措施
  (1)企业保安。要划定保密区域,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诸如门卫、上锁、限定员工进入区域、密码钥匙或密码通行证,并经常变换密码等措施和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防止商业秘密失窃。
  (2)控制参观、实习。禁止参观或实习也许是不必要的,但予以一定的控制却肯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3)重点部位的管理。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那些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这些部门或部位大致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存放部位,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分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计算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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