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
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与风险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例如专利相比有何不同。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
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2、期限优势。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了一个多世纪,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都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 商业秘密只被少数人知道,一旦被侵权,也比较容易发现。而专利在世界公开,在地球的某个角落发生侵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
4.保护费用较低。专利的申请是一个漫长而成本高昂的过程,而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注册等程序,只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可以说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经济、实用的手段。
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A、 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一旦公开,便不再受保护;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
专利法、
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 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