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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三、 假冒专利罪的立法完善
  近年来,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和履行TRIPS有关规定,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已经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但是还应看到,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仍然存在一些立法漏洞和不足之处,就专利的刑法保护而言,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一)改变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当前各国关于专利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集中型(或称法典型或单轨制)和散在型(或称分散型或双轨制)两种,划分的标准在于法律以何种方式对专利犯罪进行规定,是将其统一规定在专门的刑法典中,还是同时将其分散规定在单行的专利法或其他法律中。从整体上,集中型立法模式可以保持刑法的整体性,强化专利刑法规范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便于司法人员的适用,但弊端在于:集中型立法模式过于僵硬,不能适时反映专利保护变化的现实要求,亦不能针对专利保护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立法。散在型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根据专利保护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立法,能够根据专利保护的时代变化的要求适时地进行调整。缺陷在于:专利保护的刑法规范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如集中型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便于司法适用。
  通过对集中型和散在型立法模式各自利弊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两种立法模式相结合,即在刑法中这样规定: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何谓专利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则完全委之于专利法的规定。如我们可以在现行专利法的第575859条规定专利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的同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根据专利保护的现实需要,适时地修改专利法,以填充专利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内容。现行通过《实施细则》对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予以解释的形式,由于其不能突破专利法刑法的规定而显得力不从心,故理想的做法是适时修改专利法,结合刑法的空白罪状,来界定专利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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