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法人股和股权激励问题的法律剖析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及原对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同时,《若干意见》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
  2004年5月11日,宁波东睦发行的4500万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而成为第一家在国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日本国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持有公司36.52%的外资法人股。此后,浙江国祥制冷、中捷股份、永新股份、伟星股份、成霖股份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在上海主板或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
  
  (二)解决外资法人股问题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含外资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中,又可以分为纯A股公司、纯B股公司、同时发行A、 B股公司三类。
  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同时,原外经贸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此外,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市场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以下简称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2001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