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英雄与法律责任
谢晖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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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余来,因为“非典”病毒肆虐中华,也因为医务人员大都能遵守相关法律,发挥其职业道德,因此,得到了国人高度的赞扬,一时间,“英雄”的称号成了各家大小媒体、党政官员对在抗击非典“前线”的医务工作人员、“二线”的警务人员……的代称。
我不反对在此紧急时期,国民以道义激情表达自己对“恩人”们的感谢,并且一介乡野村夫的反对也只不过是螳螂挡车、自不量力。我只在这里想说的是,在这个正在以法治为制度目标追求的国家,媒体、领导、国民遇事首先习惯性地运用非规范的道德,而忘记用法律思维的巨大危害——尽管我们的一些领导也强调“战胜非典,一靠科学,二靠法律”。
诚然,对那些在紧急时期参与急救事务的人们,我们应当表现出充分的敬意和关怀,但是,这种敬意和关怀,应当出自法律的理性,而不是道义的激情。
或言,紧急关头,人家舍家在外、奋不顾身地“战斗”在第一线,还需要什么挑三拣四、鸡蛋里挑骨头、法律不法律的?毫无疑问,笔者的反思,就是针对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漠视,因为在我们的法律中,护士也罢、医生也罢,在类似“非典”之类的疫情发作时,“冲锋陷阵”在“前线”,是该种职业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像一名军人面对战争,必须战斗在战场上,而不能临阵脱逃一般。同样,对他(她)们的奖励惩罚也必须自法律出,而不是从激情出。何以见得?请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二十八、
三十一条分别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第
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在上述情况下对“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在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一条也规定了护士涉及如上问题时的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