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十六大报告的基本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修宪建议。最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又以执政党的身份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修宪建议,其中就包含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内容。修宪建议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中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制度上的重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也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修宪建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学理念,我个人认为,它至少包括了如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摒弃了“一大二公”的“左”的指导思想,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这就需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及时反映所有制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主体依自身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所有权,转让其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为此,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制度,再者样一个制度框架内,私有经济得到了
宪法的确认和保护。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88年通过的
宪法第1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确认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
宪法修正案更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几度修改,通过这种修改基本法的方式确认私有财产的地位,表明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重视和强化,也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反映了我们对私人财产认识的深化和保护力度的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