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氏是从行动者的无知的角度主张自由的。他明确指出,“主张个人自由的理据主要在于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1997)。“个人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终极原因,乃是人们对于大多数决定其他人行为的情势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而这些其他人的行为则是我们得以不断从中获得助益的渊源”(2000)。
尽管哈氏所讲的“无知”含义相当繁复,经过邓正来的梳理归纳,概括出哈氏“无知性质”的两分观。一是可以克服的无知,即“一般的无知”,二是无从克服只能应对的无知,即“必然无知”(P。157)。前者是指对特定事实的无知。即在开始采取某个特定行动时,行动者对其所必需的知识范围是不知道的,这既可能来源于关于特定行动所需事实的知识量,也可能来源于行动者所处的特定的时空位置。这种无知是可以克服的,其条件是,在一合理期间内,特定行动者付出某种努力和代价。后者是指在开始采取行动时,行动者对其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是无知的。这种无知状态取决于两个密切相关的事实:一是人们在行动中预设并运用了许多“纯粹习惯”和所谓“无意义的制度”,它们虽然是人们实现自己的目的的基本条件,但人们对于遵循它们对本人目的的实现以及因此而给社会带来的助益是无知的。二是行动者对他们遵循的行为规则中所隐含的大量知识也是无知的,因为这种知识远远超越了个人意义上的劳动分工和知识分立的问题,它们是承载于那些制度性结构之中的,这些制度性结构表现为社会规则的某种特定时空,而且只有在这个层面上才被整合在一起,其价值和存在是个人意识不到的(P。157-160)。正因为如此,其他人对于这种知识不仅处于无知状态,而且意味着不存在克服这种无知的手段。因而行动者只能应对而不能克服。
从以上概括和分析可以看出,哈耶克的理论具有综合的性质和特点,是相当系统和繁复的,因而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他对很多重要概念有自己明确的界定,同时形成了一个逻辑上自洽的完整体系,不仅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批判了各种反自由主义理论,而且做出了多方面的创造和超越。其局限也由此而来。如学术思想的开放性和意识形态的封闭性,理论体系的综合性和哲学预设的矛盾性,理论逻辑的彻底性和理论主张的可行性。因此,不去认真读书,要想真正理解哈耶克及其自由主义理论是不可能的。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也没有免费的午餐。《规则》是邓正来八年苦读,五年闭关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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