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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读邓正来著《规则·秩序·无知》

  
  3,自由和规则
  
  前已指出,自由是自发社会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一般规则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一般规则存在的时候,自由才有可能。也就是说,哈氏的自由是规则下的自由。“只有一项原则能够维续自由社会,这项原则就是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适用,除非实施平等适用于人人的一般性的抽象的规则需要者外”(哈耶克,1960)。
  哈氏把规则分为两类: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前者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们是在其所描述的客观情势中,既适用于无数未来事例,也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正当行为规则。后者是根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它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内部规则是与自生自发的内部秩序相对应的,决定着内部秩序的形成和维续;外部规则是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尽管它是人类社会不能或缺的治理工具,但却不能因此而侵扰或替代内部规则,否则,自生自发的内部秩序和植根于其间的个人的行动自由就会蒙受侵犯并遭到扼杀。邓正来将此概括为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以区别于“社会秩序规则的一元观”(P。217)。
  根据《规则》的研究,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相区别的基本特征有三,一是一般性和抽象性,“在本质上,它们是长期性的措施,从指向上来讲,它们所指涉的乃是未知的情形而非任何特定的人、地点和物;再就它们的效力而言,它们必须是前涉性的而绝不是溯及既往的”(P。211)。二是它们是目的独立的,而非目的依附的,因而,也可以被称为一般性目的的工具和正当行为规则(P。212)。三是它们几乎都是否定性的,即一般都不会把肯定性的义务强加给任何人,除非他经由自己的行为而引发了这样的义务(P。213)。
  内部规则是一个规则系统,它不仅具有上述三个特征,而且还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明确阐明的规则,二是未阐明的规则。前者是形式化了的规范性质的规则,它们不仅描述了行为,而且还经由确立适当标准的方式支配行为。后者是指一种描述性质的规则,即并未用语言和文字予以表达的惯常行为模式。由于人的行动从来就不是只以其对已知的某种手段和相应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的明确认识为指导的,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受其知之甚少的那些行为规则指导的,这些规则是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经由文化进化而沉淀下来的,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同时也是在人能够用文字表明“阐明的规则”之前就指导其思维和行动的,因此,“未阐明的规则”位优于“阐明的规则”,后者的存在不能代替前者及其所具有的意义(P。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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