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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读邓正来著《规则·秩序·无知》

  哈氏对集体主义的批判可以说是击中要害。对于“集体主义”来说,诸如社会、国家、阶级之类的概念,与行动者个人相比较,“不仅具有首位的实在性,而且具有更大的价值”(p。33)。而对于哈氏来说,这类集合体“在特定意义上讲并不存在”,它们不吃不喝,也不采取积累和消费行为,将其理解为自成一体并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观点,以及把任何价值重要性赋予有关集合体的陈述,或把有关经济集合行为进行统计性概括的做法,“都是极其谬误的”。因为,这样的集合体“不仅不是给定的客观事实,而且还是人的心智建构”(p。34)的产物,它并不是那种能够从科学意义上解释个人行动的本体论实体,而是一些意义客体,离开了个人,没有个人之理解和能动作用这类范畴的支持,这些意义客体便无法得到人们的理解。所以,从逻辑上讲,所有关于集体的陈述都是从有关个人的陈述中推论出来的。但是,哈氏并不以此为据主张把社会存在建立在那种所谓“先行存在”的孤立个人的基础之上,也不是为了从纯粹孤立个人的范畴中或者从个人的心理中推论出社会范畴。然而,“集体主义”则通过把一般性的“理性”观念和“意志”观念偷换成特定的“群体心智”、“集体意志”或“主权者意志”,不仅赋予了这些概念以整体性,而且赋予了隐藏在这些概念背后的某个特定个人意志以正当性。因此,“集体主义”的实质在于,“一方面否定任何并非直接出于理性设计甚或理性不及的各种社会力量,另一方面,则试图根据唯理主义的理性观并且以极端的方式从政治上、经济上和道德上重构社会秩序”(p。33)。
  邓正来认为,哈耶克不仅揭穿了“集体主义”的实质,而且揭示它的产生根源。在哈氏看来,“‘伪个人主义’之所以忽视‘个人’所具有的社会特性,实是因为它经由一种错误的‘方法论具体化’的思维方式而把它所做的方法论上的抽象误作为形而上的实在,并且通过这种置换而把‘个人’假定成了一种先于社会的本体论实在地位,与此同时,这种错误的思维方式实际上也是所有形式的集体主义所犯的错误:方法论‘集体主义’之所以不意识‘社会’这类集合体根本不可能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事实,就是因为它经由这种完全错误的‘方法论具体化’思维方式而把它所做的方法论上的抽象误解成了一种先于个人的本体论实在”(p。33)。由此可见,“伪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殊途同归。通过以上分析,人们自然可以得出结论,哈氏既否定了孤立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有效性,也否定了所谓前定的社会结构决定个人存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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