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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上)

  合法性理论的经典问题是:根据什么权利议会的行为(acts of parliament)成为议会法案(Acts of Parliament),从而成为法***P.S.Atiyah,Law and Modern Society,P.97.**?多数人通过的规则凭什么道德力量约束少数反对者?意志可能被代表吗?立法主权等于议会不受限制吗?在一个民主社会如何使议会至上与有限政府以及法治原则协调?当代宪法学探讨较多的还有两个问题:行政立法说得通吗?让法院去审查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合乎民主吗?近现代许多思想家都为这些问题所缠绕,最有名的莫过于卢梭,他的《社会契约论》是研究合法性的必读的启蒙作品。
  与合法性相交织的是立法的正义性。正义性的经典问题是:立法机关能够或者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法律?换句大家熟知的话说,恶法亦法吗?对于实证主义者来说,非正义的法的问题完全是形而上的法学虚构,正统性归为与实在法的一致性。这种“立法的法律观”的政治后果是使法治堕落为“立法者的统治”***Giovanni Sartori,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Part Two:The Classical Issues,11.7 From the Rule of Law to the Rule of Legislators.**。如果我们承认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那么合法性的追问又需深入到正义的层面,而且如果我们奉行共和主义,那么立法的正义理论又需用民主价值与制度的话语来建构。
  立法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同时又引出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公众服从的问题。事实上,合法性与正义性之所以得到认可并被严肃对待,往往是在立法的实施发生困难或者出现公众不服从的事例的时候。本文作者也是在人们关于加强执法力度的呼吁无济于事的背景下才转而探讨立法的合法性的。为什么把民主作为立法的合法性的基础呢?从社会学家的立场来看,立法的合法性是什么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只能通过对特定的社会的实证考察才能得出结论。本文把民主作为立法合法性的理所当然的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废除帝制以来就一直实行共和(除袁世凯称帝外),人民主权是历来宪法一致采用的原则。当代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根本的政治制度,选举产生的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从发展方向看,民主化的潮流不可逆转,而且宪法学者应当有点历史使命精神。
  文章不是要复述西方前辈与当代同行的问题与探索,而是要切中中国时弊,以民主合法性为观念基础,以立法至上的宪法原则为主线对立法权的分配与运用提出批评,在不挑战现行宪法整体和政治框架的前提下促进合宪性,从而使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的探讨演变成宪政话语。从哲学的立场看,这样的一种矛盾的审慎的方式未必理想,但我想用Ota Weinberger教授的话来为自己辩解。他在谈到Habermas的民主与正义观念时说过,如果我们把和平与平和的变迁当作基本的社会理想,那我们就应当从事实性(factuality)出发,而且应当把现存的权力关系看成表面合法的***Ota Weinberger,Harbermas on Democracy and Justice,Limits of a Sound Conception,Ration Juris.Vol.7,No.2,July,1994,P.246.**。我们应当为一个更加民主的制度奋斗,但不能靠把现实的状况简单地界定为全部不合法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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