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实地调查,仅番禺一个区,就有8000多名“外嫁女”,加上子女,总数达19000人之巨,一旦放开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闸门,法院根本无法应对。
]对此,课题组在番禺的调研过程中深有体会,番禺区法制办对于法院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忧心忡忡,担心在今后的诉讼和行政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强烈要求法院受理“外嫁女”直接起诉的民事案件,至少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收案。
]比如,深圳市龙岗区法制办2003年七月份总共只有4名同志,不可能应付大量的行政诉讼。
]这里的村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作为农业人口的村民,泛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很多地区已经全部农转非,取消了农村户口;这里的村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番禺区南村镇陈边村六队有一名“外嫁女”,80年代结婚,丈夫是居民,迁不出户口,村里就给她分配了土地,承担了繁重的交公粮义务,后因其父残疾要求少分一个人的土地,村里都不同意(那时土地负担重,没有人愿意要土地)。当时分给她家9亩地,40担谷子的公粮,非常艰难,后来征地有钱了,却不给她分。这位妇女说起当年交公粮的艰辛时痛哭失声的情景令每一个在场的人不禁黯然。还有一位镇干部的妻子,是官堂村的“外嫁女”,过去为了种责任田,出钱请人都要种责任田,政府有规定不准抛荒土地,作为镇干部不能不执行,可到了分红、收获时节,却因为是“外嫁女”被撇在一边!
]从严格意义上讲,对“外嫁女”权益的限制也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但在这里专门将其剔除,仅视其为单纯的财产分配性质。
]在调查过程中,很多群众表示,如果村干部同意“外嫁女”的请求,下次村民选举肯定不选他们。村干部也表示了对群众信任的依赖:法院怎么判我们管不着,可群众管着我们呢,法院不可能每次分配时都来强制执行吧?
]朱苏力,《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法治》,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
]我们对部分符合设定条件的“外嫁女”进行保护同样也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抵制,但我们并没有全部放弃,而是选择了一条更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中间道路。
]在农村“外嫁女”与其他村民的较量中,“外嫁女”处于绝对的劣势,大概为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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