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司法中,必须区分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前者涉及计算机软件发明是否为专利保护的客体问题,后者是计算机软件发明是否具有授予专利权要求的三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问题,法官应在遵循
专利法规定的前提下,注意国际上相关案例的司法趋势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裁量,同时应注意克服受相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甚至受专利审查指南的影响。
【注释】
] 孙海龙,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京都法学院副教授。曹文泽,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
149 F.3d 1368, (Fed. Cir. 1998); Cert. Denied, _U.S._, 119 S. Ct.851, 67 U.S.L.W. 3302(1999),参见孙远钊,《电脑软体与“业务方法”的智慧财产保护——美国最近法例引介与评析》,《法学丛刊》,第176期。
Kenneth Nichols, Inventing Software——The Rise of “Computer-Related” Patents, P1, Quorum Book, 1998.
唐广良等,《计算机法》,第21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为有关可专利性的规定,即关于专利保护发明主题和专利要件的规范,其中第2项明定计算机程序不包括在发明主题之内,但第3项进一步限定“计算机程序不被视为发明者,进仅限于计算机程序本身”。
参见,罗炳荣,《电脑程式专利保护——欧洲趋势》,台湾1999年智慧财产权研讨会。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Computer-related Inventions(FinalVersio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nited Stat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中山信弘著,郭建新译,《软件的法律保护》,第93页,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
SOFTIC ROUND TABLE 96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Asia”, 转引自王勋非,《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论文。
Kenneth Nichols, Inventing Software——The Rise of “Computer-Related” Patents, P5-9, Quorum Book, 1998.
袁建中,“揭开软体专利的神秘面纱”,(台湾)“电子商务法律与专利策略研习会”纪实,2000年。
麦克尔·A·格莱恩,《美国对软件和与互联网有关的发明的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第116页。
孙远钊,《电脑软体与“业务方法”的智慧财产保护——美国最近法例引介与评析》,《法学丛刊》,第176期。
黄俊英等,《探讨美国法院对电脑软体专利性之见解与相关判例之分析》,(台湾)“1999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论文。
孙远钊,《电脑软体与“业务方法”的智慧财产保护——美国最近法例引介与评析》,《法学丛刊》,第176期。
即任何印刷物(printedmatter),无论如何新颖、实用,都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因为印刷物本身已经构成一种表达,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参见:孙远钊,《电脑软体与“业务方法”的智慧财产保护——美国最近法例引介与评析》,《法学丛刊》,第176期第六页及注四七、注四八。
同上,第七、八页。
同上,第八页。
黄俊英等,《探讨美国法院对电脑软体专利性之见解与相关判例之分析》,(台湾)“1999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论文。
We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lay this ill-conceived exception to rest”,参见:孙远钊,《电脑软体与“业务方法”的智慧财产保护——美国最近法例引介与评析》,《法学丛刊》,第176期第九页及注五五、注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