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

“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


张千帆


【全文】
  关注物权法
  1既然征收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符合宪法要求。
  
  一般认为,“物权法”(Property Law)是属于私法领域。尽管其中也有和公法接轨的部分,也就是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或征用(Eminent Domain),但是国外的物权法一般对这部分内容轻轻带过,因为他们认为征收前提与补偿标准主要是宪法问题,因而“正统”的物权法就无暇涉及了。然而,最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因为它直接触及政府作为公权力在征收过程中的权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的这一规定可被认为是对1982年宪法的一种补充。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要求对征收“给予补偿”,但此规定有失单薄和笼统。物权法草案明确要求补偿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合理”。虽然草案的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但毕竟对寥寥数语的宪法文本有所补充。不过,既然征收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符合宪法要求。
  根据美、德等国在这个领域的宪法实践,笔者主要持两点看法:第一,“公共利益”是一个不可能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因而我们不要再在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而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对征收决定的程序(而非实体)控制。第二,补偿标准直接涉及到公民(或国家)的财产权,因而应当符合宪法要求而不仅仅是“国家规定”,更不能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合理”等模糊字样。各国经验表明,对征收补偿的宪法要求是相当明确的:必须是根据“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计算出来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因此,与其一会儿“国家规定”,一会儿“合理补偿”,不如就直截了当规定为“公正补偿”。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