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苹果的故事”相一致,财产及其财产观念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的。从古自今,我们可以将这种演化分为几个阶段,即:宗教意义→家族意义→物理意义→意识形态意义。
1.宗教意义
宗教意义上对财产的划分分为神物和人物两大类。例如,古罗马查士丁尼大帝在《法学总论》第2卷第1篇“物的分类”中,区别了神法上的物(如神圣物、宗教物和神护物等)与可以属于人法上的物。[9]古印度《摩奴法典》所载的种姓制度,以宗教形式承认了人们享有财产权利的不平等,甚至有些条文否认首陀罗的财产权。[10]
2.家族意义
家族意义上的财产观念,是在宗教意义上的财产观念淡化之后产生的。这种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在整个家族意义财产观念盛行时期,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两者是处于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前者由强到弱;后者由弱到强。总地说来,无论是在财产法意义上还是在人身权法意义上,从古代法到近代法的运动中,实际上是作为个体的人如何冲破氏族、家庭的束缚,自主地获得完整的财产权和独立的人格权的过程。
3.物理意义
物理意义上的财产观念出现,则又是在家族意义上的财产观念淡化以后。这种意义上的财产观念分为两个时期,即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近代社会中,财产主要以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类型进行划分;[11]现代社会中,财产则主要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智慧财产”或“知识”、“知识产品”为主)[12]两种类型。虽然以动产和不动产这两种类型来对“物”进行划分的方式来自于古老的罗马法,但是,将这种分类形式作为一种财产、甚至是财产法的基本分类形式,仍然是近代社会才真正确立起来的。因为真正建立起个人所有权观念的,是近代民法,特别是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把所有权规定为排他的对物支配的权利,在对物的支配本身中排除领主——农民的人的关系,是与他人无关的各个人对于所有物支配的人与物的关系。”[13]
4.意识形态意义
意识形态意义上财产观念,是在20世纪社会主义运动兴起以后产生的。这种意义上的财产被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类型。这种划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形态之限。以此为基础,生产资料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只有少部分的生活资料才能为私人所有。[14]在20世纪末叶开始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和转型过程中,这种意识形态意义的财产观念及其划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逐步转向了近代以来物理意义上的财产观念及其分类形式。
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观念下,带有个人主义色彩的财产权没有存在的空间,相应地,科技成果一般以公有制下的生产资料为基础,自然不可能“个人化”、“私有化”。由此产生的“科技成果权”,也只是存在于相应的荣誉证书、光荣称号、奖金等奖励制度之中,并不具有产权意义。
5.现代社会凸显无形财产的重要性
从意识形态意义上进行财产的分类回到物理意义上,现代社会财产主要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区分。在财产的分类与变迁中,反映出现代社会中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这种重要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们摆脱物质世界束缚的精神需要;(2)它是一国经济、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15] (3)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安全(例如,对经济发展中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掌控,使得“头脑国家”与“躯干国家”日益区分开来);(4)对一国的国家安全(如信息安全、生物安全等)、政治稳定、文化传承等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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