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算
宪法从法院那里回到人民的手中,由于大众
宪法坚持的不是法律技术来处理的“厚
宪法”,而是政治责任所捍卫的“薄
宪法”,那么这些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者和总统是不是有政治信念和政治责任来捍卫“薄
宪法”呢? 因为在通常的理解中,政治选举的人民代表和总统都是某种政治势力的代表,如果按照图示耐特所借用的经济学理论来说,立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益交换和妥协的过程,与他所说的“薄
宪法”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们借用阿克曼(Bruce Ackerman)教授的一对概念来说的话,所谓国会和总统从事的立法活动和政策制定过程不过是“日常政治”(everyday politics),政治不过是公共选择理论所主张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妥协,并没有什么政治理想。相反,真正体现政治原则和政治理想的是“
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
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ist politics),而这样的政治就体现在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来推进的民权运动中。 这样的看法显然是图示耐特所不能同意的。他同意这种划分,但是他并不是认为
宪法时刻的政治就比日常政治要好。在他看来,公民通过自己的投票活动完全可以促进立法者对“薄
宪法”中政治原则的担当。
四、最高法院怎么了?
宪法离开最高法院怎么办?理论上说说当然很容易,可如何在制度建构的层面上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呢?图示耐特所设想的种种措施,尤其是对国会能够自动地依照他所谓的“薄
宪法”原则实施
宪法显然不能令人信服,甚至都不能说法他自己。每当深夜,连他自己都不相信他的这些想法,可是,每到早晨来临,他就对自己的立场更加坚定。 因为凌晨太阳升起的时候正是充满批判活力的时候:“毕竟,最高法院从来不打算说它将不再涉足司法审查的业务。司法审查不过是让大法官们的工作变得有趣一点,为他们在报纸上扬名。一句话,司法审查是他们的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掌握权力的人民很少打算自愿地放弃这种权力。”
因此,既然从批判法学的立场抓住了司法审查的问题,司法审查在他笔下仿佛成了可怜的替罪羊,他可以轻松地将上面制度建构中所面临的理论上的困难归罪于司法审查。图示耐特不得不承认立法者和技术官僚不具备法官所具有的法律专业能力,但是,他认为这种状况不是国会或者行政部门的错,而是最高法院的错,是由于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将自己的职权伸进了
宪法领域,并且垄断了对
宪法的解释权。为此,图示耐特专门发明了“司法突伸”(judicial overhang)这个概念来概括这种现象。正是由于“司法突伸”导致美国国会和行政机关总是不由自主地把
宪法问题留给了最高法院,以至于所有的人都将
宪法问题交给了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来思考,这不仅使他们丧失了训练思考
宪法问题的能力,而且丧失了承担
宪法责任的信念。由此,
宪法不再是人民的
宪法,不再是国会和总统的
宪法,而仅仅成了大法官的
宪法。正是由于“司法突伸”的存在,使得国会和总统之间不易在政治上的共识,而是都将最高法院作为自己的政治筹码,彼此来打击对方,因此,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就成了总统和国会之间政治斗争的焦点,使得国会和行政机关的日常政治中充满了利益的分配,丧失了对“薄
宪法”中的政治原则的承担,因为公民在投票中很少将“薄
宪法”作为对人民代表的一个要求。
尽管图示耐特以“薄
宪法”作为依据来历数司法审查的罪状,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大众
宪法的最大障碍,但是,他必须要面对沃伦法院时期最高法院不断引用
宪法理想和
宪法原则来保护公民权。在这个时期,他的“薄
宪法”不正体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吗?但是,他认为即使在民权运动中,最高法院也不像想象的那样就体现了“薄
宪法”,最高法院在推动公民权中所取得的效果仅仅是“意识形态的效果”而不是“实质的效果”。在他看来,把
宪法从法院那里拿走并不会影响对公民权的保护,公民通过积极的政治投票,通过对政府的批评,通过组织独立的政治组织等等依然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