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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属性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这样看来,政府采购可以成为国家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的宏观调控法属性也就因此而凸显出来。  
  三、政府采购国际化及其对政府采购法属性的影响  
  政府采购市场并没有成为被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遗忘的角落。在1979年以前,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封闭的,不对外开放的。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世界政府采购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国厂商逐渐认识到,政府采购市场是个利润可观、潜力巨大和亟待开发的领域。各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奉行的购买本国产品的政策被认为是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成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化。1979年,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过程中,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标志着政府采购走进了国际化的新时代。1993年,关贸总协定又对79年协议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前的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目前主要的国际性政府采购法律文件还有欧共体公共采购《指令》、亚太经合组织(APEC)《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合服务采购示范法》和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  
  政府采购国际化和政府采购国际立法的旨趣在于开放,要求各国政府采购对供应商做超越国界的非歧视性选择,以期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它把政府采购当作一种单纯的贸易行为,并努力将其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当中来。它强烈排斥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当中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为代表的一系列采购市场保护性政策,对各国以国家公共利益为借口对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工具性利用基本持否定态度。  
  政府采购的国际立法对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提出了挑战。一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旦签署了某个政府采购国际协议,就意味着这国的政府采购法要洗心革面,尽量删除其中的政策性条款,加强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内容。因此,从长远来看,政府采购法的市场规执法属性将日益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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