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图Ⅱ及对图Ⅱ的表解还是初步的。它旨在说明:在调整国民经济周期性运行的法中,存在两种作用机制:限速法—改善法—对策法—助成法机制,作用的结果,是国民经济良性循环。这是可以指望的。尽管它不能改变经济周期,但能够使周期弱化,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促进法—过紧法—刺激法—扩张法机制作用的结果,是国民经济恶性循环。不容置疑,它使国家、经济活动主体乃至全体人民在国民经济的“大起大落”、“大放大收”中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经济时间反周期法与经济空间反周期法的关系
经济空间法机制和经济时间法机制中每一组对应的法的相互关系性质,可归结为互斥性。这是指一种法的作用机制的实现对另一种法的作用机制的实现起排斥作用。譬如经济空间法机制中“行为约束法”的实现对“行为失禁法”的实现起排斥作用,经济时间法机制中“助成法”的实现对“扩张法”的实现起排斥作用,反之亦然。
那么,经济空间法机制与经济时间法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性质是怎样的呢?
在理论结构上,两者的相互关系存在互补性。经济空间法机制中的“适当化法”、“非适当化法”与经济时间法机制中的“适当化法”、“非适当化法”对应存在互补关系,即两种“适当化法”的实现,是彼此相互起促进作用的结果,两种“非适当化法”的实现亦是彼此相互起促进作用的结果。既然经济空间法机制和经济时间法机制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那么关于无论两者中“适当化法”的互补性还是“非适当化法”的互补性问题,都是容易理解的。
“适当化法”机制及互补性,为实现对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最优法律调整创造了先决条件。然而,现实经济过程的矛盾,给其实现造成了难于摆脱的困难。这就是为什么立法者总是期望于“适当化法”而其实施后果却又总是产生反差的根本缘由。
现实经济过程的矛盾及其所传导的法权关系的矛盾主要有:
其一,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矛盾传导效应。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应当是有机统一的,但在目前情况下,这种调节基本上还是按“块块”进行的。“这块”由宏观调控,“那块”由市场调节,因此存在“这块”与“那块”如何协调的问题。宏观调控权与自由市场权的矛盾便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域。
其二,集权与分权的矛盾传导效应。这里,主要表现为国家经济权力与地方经济权力之间及它们同企业经济权利之间的矛盾。经济决策分级作出,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能把握社会经济合理性的标准,则会出现要么统得过多、管得过死,要么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分散化的格局。
其三,积累与消费的矛盾传导效应。在国民收入为一个既定量的条件下,积累与消费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积累基金反映的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国家长远利益,消费基金反映的是劳动者的目前利益,尽管两者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法一方面通过税收权、国债权、外债权、公产权和罚没权等保证国家积累,另一方面又通过劳动权、劳动报酬权、社会福利权、物质帮助权、消费权等保证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如何在不同经济周期调整这两方面权益关系,直接关系到法的互补性的实现。
其四,经济增长与资源短缺的矛盾传导效应。包括资产、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在内的经济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必要物质条件,但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愈益造成资源的短缺,资源短缺又从根本上制约经济增长。经济的适度增长所要求的协调国家、集体、个人相互之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限关系,不能不成为法律调整的重大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