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二,“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而且结婚并不等于生育,为后代健康考虑,应加强孕检,婚检显得多此一举”。持此主张者认为,婚姻与生育是可以分开的,结婚并不是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把对生育的一些要求附加在婚姻上。婚检是针对婚姻行为确定的,与生育没有关系。婚检不能承担那么多的社会责任。
翟振武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首先,婚姻不等于生育在理论上是对的,但我国是一个普婚和普育的社会。除了近年来大中城市的很低比例的一些青年人婚后不愿意生育外,绝大多数青年,特别是农村青年,生育是婚姻行为的一个自然后果。虽然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生育观念的转变和科学避孕方法的普及,妇女的初育年龄大大提高,结婚与生育之间的间隔时间有所延长,但是“普遍生育”这个特点在全国并没有改变。孕检当然十分重要,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孕检是发生在怀孕以后,婚检是在怀孕以前。婚检与孕检是保障公民及下一代健康的两道关口,各司其职,并且不能互相替代。婚检是在结婚前对即将组成家庭的男女双方进行身体预防性检查,对是否适宜生育下一代提供科学依据与建议。从预防的角度看,取消婚检,仅保留孕检,会产生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孕检发生在怀孕这个事实之后,即使发现胎儿有缺陷,无论是流产还是引产,补救的成本和对妇女的损害都是巨大的;二是多数孕检往往只对胎儿进行检查,来自父亲方面的遗传疾病常常被忽略了。因此,光靠孕检把不住出生婴儿质量关,婚检所把守的关口与孕检把守的关口并不是等同的。
翟振武指出,婚检疾病检出率低造成的成本高并不能成为取消它的理由。婚检本来就是一种预防性的检查措施,它不是门诊看病,它的疾病检出率低是正常的。正如艾滋病、肺结核的筛查一样,虽然检出率也很低,甚至比婚检的疾病检出率还低,但从来没有人怀疑艾滋病预防和筛查工作的必要性。况且,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从2000年到2002年分别是8.1%、9.1%和9.29%,这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近1对可能因为健康问题而应慎重对待婚姻。将婚检的成本与维护了千千万万家庭及后代健康的收益相比,婚检的成本微乎其微。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三,“
婚姻法规定不明确,婚检项目多、收费高”。有人认为,以前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