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述做法不构成对
公司法框架的突破,但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目前,许多中国公司采用的职工持股会,实际上是一种于法无据的组织。首先,它不是依企业 (包括各种企业形态 )法律、法规设立的,因而不是企业 ;其次,它由自己人自愿组织而成,不可能是机关、事业单位,而最可能是社会团体。然而,它并没有依社会团体登记法规登记。并且,它将所得利润分配给参加员工持股会的员工,带有明显的营利性特征。这些,是与社会团体的性质相冲突的。
第二,借鉴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经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商业银行借款给员工持股会,供员工持股会购买公司股份使用。并且,须由公司担保。二是需要国家在税法上给以优惠。根据美国的实践,实行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从应税的公司收入中扣除发行给职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价值 ;职工持股计划贷款的 50 %利息是银行的免税收入。“由于公司和贷款人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因此美国大多数大型的职工所有的公司都组织成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23.中国公司如采用美国的做法,就需要在多方面突破现行立法。显然,这在当前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困难。
鉴于以上两点,中国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应采用多元的结构。并且,应有步骤地实施。就当前而言,在员工出资型和员工非出资型中,应以员工出资型为主 ;在税收、信贷优惠型和非税收、信贷优惠型中,应以非税收、信贷优惠型为主。同时,应充分注意作为报酬的股份的激励作用。而就员工持股会的性质而言,目前似宜将它作为持股员工的合伙对待,待中国法人制度、信托基金制度完善后,再对其性质作新的界定。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7页。
② 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4页。
③ 京特·沃厄:《普通企业管理学》,三联书店1984年中文版,第248-258页 ;张仲福:《联邦德国企业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版,第96-100页。
④ 刘仪舜主编:《中法政要与企业家论国有企业管理与市场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⑤ 今井贤一、小宫隆太郎主编:《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年中文版,第333-335页。
⑥ 罗红波、戎殿新:《西欧公有企业》,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⑦ 谭安杰主编:《改革中的企业督导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页。
⑧ 辛亨复:《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与选择》,载《上市公司》1999年第4期,第14页。
⑨ 同⑧,第15页。
⑩ 同⑨。
⑾《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勃兴》,载《上市公司》1999年第8期,第14页。
⑿ 柯林·梅耶:《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督导机制》,见谭安杰主编:《改革中的企业督导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7页。
⒀ 酒卷俊雄:《日本对企业治理问题所作的探索》(1999年3月2日在清华大学法律学系为民商法硕士专业研究生所作的讲演 )。
⒁《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见陈清泰主编:《国企改革攻坚15题》,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9年版,第128-137页。
⒂“外部董事”是一个国内外
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上通用的科学概念。作者曾在一篇论文中将我国国有出资人控股的公司中不过问公司经营的兼职董事称为“外部董事”(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它显然不是本文中所述及的“外部董事”。为避免将两者混淆,将这种兼职董事称为“挂名董事”可能更准确。
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3日)。
⒄《国家体改委
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