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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法理念

  1 完善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何产生,直接涉及到董事、监事能否发挥作用的问题。所谓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显然,这些作法是和公司法的精神有距离的。前者,易于使“政企不分”在新的条件下保留下来 ;后者,易于产生董事提名自己为下届董事候选人的问题。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由谁提名,但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是属于股东 (包括国有股的股东 )的。因此,股东不仅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在提名时也应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这一意义而言,作为股东代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理所当然地属于股东。从操作层面上,作为国有出资人 (股东 )应该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代为提出,这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职责是一致的。
  2 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
  我国公司法上的监督机制主要由股东大会 (股东会 )对董事、监事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构成。但是,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是一种普遍现象。甚至,许多被监事会监督的董事都认为监事会是“花瓶”。近几年,一些著名企业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公司监督的链条上有空白。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 ?
  第一,方便股东特别是国有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应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着眼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向公司投资的目标要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要提供各种有效途径,使股东能比较容易地行使表决权,要使股东有充分的机会,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的信息。公司控制的市场运作应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在完善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应及时披露证券市场上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程序、以及公司购并、重要资产出售等特殊交易,从而使投资者了解其权利。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反公司收购中,不能让经营管理者逃避它对股东的诚信责任。应完善股东向董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并进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第二,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方式,目前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其监事的构成不合理。在选择监事候选人时,没有注意到监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导致监事会无能力监督 ;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因此,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却被流于形式。为了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从注意外部监督转向注意内部监督,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一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后要选配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也可仿效国外的作法,选择从董事会中退出来的董事,经过选举,充任监事。二是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三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四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应建立外部监事的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国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监事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监事会。
  第三,提高董事会质量,强化董事责任,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相对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的基本决策而言,它是业务执行机构,因而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 ;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言,它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由它聘任并对它负责。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保证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我国公司董事会目前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改建后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不合理,懂经营之事的成员少 ;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成员少 ;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 ;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质量,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首先,必须改善董事会的结构,由懂经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人担任董事。采用“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 ;在大中型国有股控股的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即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⒂ 这样,加之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实现董事会的多元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机制。其次,在强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为了使董事会的监督更有效,应设置独立董事制度,即强调在非执行业务的董事中,独立董事应占主导地位。再次,应制定董事长因重大过错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最后,必须强调董事 (实际上也应包括经理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统一。现在,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从公司得到的没有得到 ;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为了改变这种既无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无必要的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将现在大部分公司实行的经营者工资制改为公司法上规定的报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贡献大小,分别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包括奖励他们一定的公司股份。同时,要落实董事因自己的过错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制度执行困难,有必要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譬如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即根据不同保险类别,分别由公司和董事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保险金 )。或者,设立董事股权期权,将作为董事报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冻结起来,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权利,任职期间发生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时,由其股份充抵 ;如任职期间没有此类责任,则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这样,既有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也有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则可鞭策他们为公司利益尽职尽责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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