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7-528.另参见李新天,罗昆.合会合同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1. 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 .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73.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13. 台湾私法第三卷下第68页。转引自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 .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34. 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 .台北:联经出版社,1980.33. 在台湾地区,非银行而经营收受存款、转存、转放业务以图利的行为,为经营地下钱庄的行为,是犯罪。在大陆地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犯罪。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9. 如《香港银会经营禁止条例》第5条第2项。 如《香港银会经营禁止条例》第5条第3项。印度1961年马德拉斯合会法(the Madras Chit Funds Act 1961)第4条及第56条。 参见陈荣文.合会风险的法律控制——以比较法为视角,载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编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论文集 .2005.另外,徐国栋先生主持编纂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合会合同一章亦有如是设计,见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98-701. 使用会银时提供担保是民间合会习惯之一。如山西省稷山县之“老人会”习惯,“使用会银者,仍得寻觅妥保,并立字据,质产业于会中”,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79.又如,湖南省澧县等地之“金钱结会”习惯,其会规有“接会人必书立田地屋产抵据,经会首公同踏看实在,方可领钱,否则书立确实红票,但须经本会友全体认可。”见同书第6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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