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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中的法律战

  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自然的在台湾是有效的法律。当少数台独分子,假借“公投”的名义煽动台湾民众参加“公投”以分裂国家或采取其他手段直接宣布独立,实际上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对于这些人,中央完全可以在一旦出现该情形时由最高司法机关立即启动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极少数首要分子,可采取全国通缉的方式命令警察部队包括负有刑事侦查职能的公安和协助公安的武装警察进入可能藏匿这些人的台湾地区实施搜查和逮捕。对其间遇到的任何抵抗,警察完全可以按照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坚决的消灭。当警察的力量不足以完成任务,可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依据《反分裂法》的规定命令人民解放军给予协助。这样,中央就把对台湾采取武力的行为定位于打击普通的刑事犯罪上。这样做,不仅在法律上完全排除了外国干涉的可能,而且为行动结束后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解决了严格区分“台独”分裂势力和普通台湾民众的问题。
  2、台湾出现严重社会内乱应变的法律基础和策略
  当台湾出现严重社会内乱,严重威胁台湾和台湾民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威胁包括大陆人民在内的全国人民利益的时候,中央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但这种社会内乱可能会由“台独”问题而引发,也可能不是由“台独”问题而引发。这种情形无论是否由台独问题引发,与第一种情形最大的区别就是台湾地方当局没有能成功的宣布独立,没有能将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但是,中央对于台湾出现的危及社会的动乱绝对不能坐视不管。同样,对于作为中国领土的台湾地方出现的社会动乱中央完全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以下简称“《戒严法》”)的第二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戒严法》三条第一款规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戒严法》八条规定“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因此,当台湾出现严重的社会内乱时,中央完全可以依据《戒严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发布戒严令对台湾省施行戒严。并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同时执行戒严任务,对开赴任务地区途中和在任务区所遇到的任何抵抗和袭击时依据《戒严法》二十八条的规定使用武器。所有的抵抗和袭击均视为违反《戒严法》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属于现行犯并使用武器抵抗的依据正当防卫的规定坚决解除武装,拒不接受命令的坚决消灭。笔者在此,建议中央在进行紧急状态立法时,应当就解决台湾问题时所可能出现的状况予以充分的考虑,使得人民解放军在对台使用武力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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