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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经过几年努力工作,自治区政府和各级政府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需加大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就是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额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去年司法厅与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今年司法厅将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宁夏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予适当的办案补贴,以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地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而且只能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工资和机构本身的建设,司法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我区有关社会捐助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还不完善,社会公众和企业捐助包括法律援助事业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还不普及,社会上所蕴涵的可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规模还不是很大,捐助渠道还不很畅通,要想完全依靠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还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奏效。
  (三)理顺关系,凝集力量,形成合力,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今年我们根据司法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鼓励各地工会、妇联、残联以及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积极性,利用自身资源,发挥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或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力量,把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高法律援助资源使用的整体效率。把法律援助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结合起来,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层面的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我区现有执业律师559名、有基层司法助理员440和法律服务工作者350名,调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提供法律援助有一定的潜力。目前,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占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量的近1/3,有些市县区的律师甚至完不成按年度规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了切实促进和规范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提供法律援助,让所有律师都能够依法平等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加入到法律援助行列来,我们要加大贯彻执行司法部出台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规则和有关奖惩及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全面贯彻《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可以探索在一定区域内统一调配律师资源,比如由律师比较集中的市县区向其下辖的基层、农村派出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以支持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各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大幅度提高办案数量,使办案数量的增加与政府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相协调,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相协调,并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确确实实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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